男子意外身亡养女继子如何继承遗产?

南充晚报 2021-04-19 10:50 大字

一男子收养了一个小女孩,但未办理收养手续。后来,一女子带着其未成年的儿子与该男子结婚,婚后两人分分合合最终离婚。不久,该男子因意外身亡,其收养的女儿及继子, 该如何继承其财产呢?

秦东是顺庆区人。2002年2月23日,他与妻子收养了一个小女孩小茜,一直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07年3月, 秦东与妻子协议离婚,小茜跟随秦东一起生活。

2009年2月3日,秦东与江萍登记结婚, 婚后江萍带着她与前夫所生的儿子江洋与秦东共同生活,当时江洋13岁。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0年3月16日离婚,两年后复婚,后又于2018年4月8日协议离婚。 二人在婚内生育了儿子秦桐。

2018年12月9日, 秦东在内江市某公司洗澡时意外死亡,同年12月17日,该公司与死者的母亲乐笑、养女小茜、儿子秦桐达成协议, 赔偿3名亲属71.8万元,并由3人分配。

在秦东与江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2012年3月14日, 夫妇俩在高坪区松林路某小区按揭购买了一套91.17平方米的住房。二人离婚时没有对这套房屋进行分割。

去年底, 死者秦东的母亲乐笑和养女小茜把江萍和秦桐告上法庭, 要求对秦东与江萍购买的高坪区松林路某小区的住房进行分割。

在一审庭审中, 原被告双方针对小茜和江洋是否应分配秦东的遗产展开激辩。原告乐笑和小茜认为, 小茜从小被秦东收养,只是不懂法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她应参与分割秦东的遗产;而江萍与秦东离婚后,江洋与秦东已没有任何关系,连死者墓碑上都没有他的名字,不应继承秦东的遗产。 但被告江萍等人认为,小茜与秦东不具有合法的收养关系, 小茜不应继承秦东的遗产,而江洋与秦东建立了事实上的继父子关系,应当继承秦东的遗产。此外,被告方还要求把秦东的71.8万元死亡赔偿金纳入遗产范围重新分配, 小茜因未办理收养登记,不享有分配权,而江洋是秦东的合法继子, 应参与分配。

高坪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继承人秦东生前未立遗嘱,也未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因此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乐笑、秦桐分别作为秦东的母亲、儿子,均可作为秦东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秦东收养小茜但并未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小茜不享有养子女的法定继承权。江洋13岁时,生母江萍与秦东结婚并与秦东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继父子关系,江洋属于继承法规定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作为秦东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法院确定江萍与秦东共同购买的房屋由江萍享有60%的所有权, 秦东享有的40%的份额纳入遗产范围进行分割。 被告方主张将秦东的死亡赔偿金纳入遗产范围,法院不予支持。鉴于乐笑年龄较大缺乏劳动能力, 酌定其享有35%的遗产份额。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小茜长期跟随秦东生活,目前尚未成年, 法院酌定秦茜享有5%的遗产份额。秦桐和江洋分别享有30%的遗产份额。

秦东的遗产价值为24.9万余元, 法院判决高坪区松林路某小区案涉房屋归江萍所有, 由江萍支付乐笑8.7万余元、秦茜1.2万余元、秦桐和江洋各7.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江萍母子不服,上诉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南充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未经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

全 省 十 佳 律 师 事 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本案中,因收养未登记,故法院不予认可。但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 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法院据此判决本案养女继承养父5%的遗产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的规定,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以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本案继子与继父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故法院判决该继子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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