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5月起施行获各级人民政府表彰或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按有关规定优先录用

南充日报 2021-03-29 08:19 大字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春华)经六届市委第236次会议、六届市政府第153次会议审议通过,《南充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日前出台,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5年。按照《办法》规定,南充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经相关程序确认后,见义勇为人员可享受优先就业、国家公务员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人或子女优先推荐入伍等奖励。

《办法》在总则中指出,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履行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不包括职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和工作职责范围的行为。本办法适用于南充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

《办法》强化了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将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及时护送到医疗机构,见义勇为受益人有保全证据、提供真实情况、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责任。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费用,由公安机关责令加害人及其监护人及时支付;无加害人或加害人及其监护人无力承担的,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工作单位暂付;工作单位无力暂付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

《办法》还进一步指出,因见义勇为负伤而误工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治疗期内,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应视为正常出勤,原享有的劳动报酬等待遇不变。公民因见义勇为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助对象予以救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协调解决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扶养的亲属,在工作、学习、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办法》要求,对见义勇为人员,经确认后,由各级人民政府按权限给予表彰和奖励。符合见义勇为行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确认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的,根据其事迹和社会影响,授予或申报荣誉称号。荣誉称号分为“见义勇为公民”“见义勇为勇士”和“见义勇为英雄”。获各级人民政府表彰或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符合就业条件的,享受优先待遇;本人或其子女符合征兵条件且自愿的,优先推荐应征入伍;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按有关规定优先录用;在校学生可享受本校最高奖学金;国家有其他特殊照顾政策的,依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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