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加班就餐摔伤餐馆否认工伤败诉

南充晚报 2021-02-07 02:35 大字

南充一家餐饮公司的财务人员,晚上在公司加班就餐时,不慎摔倒受伤。市人社局认定她为工伤,市政府复议维持了该决定。用人单位不服,将人社局和市政府起诉到高坪区法院,认为伤者雷某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请求撤销二被告的决定。法院经调查,认定雷某属于工伤,驳回了原告餐饮公司的诉请。

加班就餐摔伤 申请认定工伤

34岁的雷某,是南充一家餐饮公司的财务人员。2019年3月28日晚, 雷某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加班。晚上11时30分左右,她在用完工作餐后,经过餐厅吧台时, 因为吧台上有一个装蜂蜜的瓶子被客人不小心打碎了,遗漏了一些蜂蜜在地上,虽经打扫,地上还是很湿滑,雷某一脚踩上去,不慎跌倒在地,当即摔伤。 经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髁间粉碎性骨折, 右桡骨神经损伤”。

2019年10月12日,雷某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市人社局受理后,在2019年10月15日向雷某工作的餐饮公司发出调查举证通知书, 餐饮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称雷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但没有向市人社局提供证据。市人社局经核实,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认定雷某为工伤。餐饮公司不服, 向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4月22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用人单位不服 走上诉讼之路

2020年6月, 高坪区法院受理该餐饮公司起诉市人社局和市政府工伤认定行政案。

该餐饮公司在庭审时称,根据公司的《办公室工作制度》,雷某受伤时应当属于下班时间,并且蜂蜜倒在地上后,服务员立刻进行打扫, 同时提醒雷某不要从打扫区域经过,但雷某依然从还在打扫的湿滑区域通过导致其摔倒, 应由她自行承担后果。 该公司还称与雷某不构成劳动关系, 雷某还在试用期。

针对餐饮公司的起诉意见,被告市人社局回应称, 市人社局依据相关规定, 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餐饮公司。 餐饮公司提供的证据是证人证言及《办公室工作制度》。《办公室工作制度》作为规章制度,并未公示,也未组织员工学习,即使公示和组织学习,也达不到证明雷某当天没有加班的目的,故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被告市政府称, 餐饮公司在提供的《情况说明》中既未否定与雷某存在劳动关系, 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与雷某不存在劳动关系。雷某在公司加班, 用完工作餐后在公司餐厅前台斜坡区摔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雷某出庭时称, 餐饮公司提交的《办公室工作制度》她并不知情, 餐饮公司的招聘信息中就提到过到入职后有加班情况。

工伤认定合法 餐饮公司败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 通过调查, 能证实雷某受雇餐饮公司从事财务工作, 公司也按时向雷某发放工资, 提供各种劳动保障措施和待遇, 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市人社局受理雷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向餐饮公司发出调查举证通知书,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证明其认为雷某不构成工伤的目的。从现有证据来看, 事发当晚雷某在公司加班,晚11时30分左右吃过工作餐后在餐厅外面吧台处摔倒, 上述事实能够证明雷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原因摔倒受伤。市人社局据此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市政府审查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该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工伤举证责任

由谁承担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 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 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因用人单位和职工意见分歧, 法院将举证义务分配给用人单位, 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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