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毒狗肉牟利 无良团伙领刑
本报讯 (林超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6人合伙收购被毒杀的犬只加工狗肉, 出售给消费者牟利,被警方查获后,竟将被查封的300余条犬只中的272条从冻库中转移。
2019年三四月份, 吴某、杨某、孙某前、青某、唐某与胡某(另案处理) 等6人商议, 约定共同出资,合伙收购被毒杀的犬只,加工成狗肉,再贩卖给消费者食用。6人进行了分工,后将加工的狗肉存储在高坪区龙门街道两个冻库及顺庆区双女石路的冻库内,后销往泸州、贵阳等地供消费者食用。
2019年8月14日, 胡某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查获后, 存放在高坪区龙门街道冻库内的314条已加工的犬只尸体被警方查封、扣押。8月18日晚,吴某、杨某等5人相约来到该冻库,撕毁警方封条, 让孙某将272条犬只尸体转运到顺庆区双女石路冻库。次日,孙某前、杨某负责将这些犬只全部贩卖给泸州狗肉经销商,获利58650元。
2019年9月2日,吴某等5人准备将收购、加工后存储于顺庆区双女石路冻库的430条犬只出售给贵州某狗肉经销商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犬只尸体中均含琥珀胆碱成分。
近日, 高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等5人无视国家法律, 明知收受的狗系他人用含毒针(镖)的弓弩射杀而死,仍予以收购并进行屠宰加工后销售给他人食用,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6被告人明知其共同经营的狗肉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将其转移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经高坪区人民法院一审、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 孙某前、杨某、唐某、青某、孙某友6人2年至7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并处20余万元至80余万元不等罚金,并禁止吴某等6人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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