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卸砂“埋活人” 粗心司机赔钱18万元

南充晚报 2021-01-15 01:28 大字

一位女司机在公路上卸砂时,因粗心大意, 将一位70多岁的老人掩埋在砂堆里, 致其窒息死亡。 司机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赔偿了18万余元。后死者家属将车主、司机及保险公司、运业公司诉至法庭, 索赔24万余元。

司机卸砂太大意 老汉被埋砂堆中

嘉陵区某乡一对40岁开外的夫妇, 丈夫王某购买了一辆中型自卸货车, 挂靠在南充某运业公司, 在南充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由妻子郝某驾驶该车从事运输业。

2019年1月7日下午5时30分许,郝某驾驶这辆货车,在嘉陵区猫儿山附近河坝装载了约9吨砂石,运往嘉陵区世阳镇过脚垭村, 在村民蒲某房屋外面公路上,郝某停车卸砂石。她看见70多岁的蒲某站在车身右侧熏肉的笼子边,便叫他离开,看到蒲某向车后走, 郝某将货车护栏挂钩打开,然后进入驾驶室,从后视镜看车子左右无人, 便将车向后倒了1米左右,一边卸砂一边向前开了1米左右。卸完砂后,郝某便驾车离开了。 当晚家人发现蒲某不在了,四处寻找未果。后来有人突然想到家门外那堆小山般的砂石,便用铁锹刨开砂堆,结果发现蒲某被掩埋在砂石里,已经死亡。

当天, 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接到报警后, 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 并对女司机郝某进行了询问, 将本次事故移送嘉陵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立案侦查。1月16日,蒲某的儿子与郝某签订协议, 郝某赔偿死者家属181441元。同年11月8日,嘉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郝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不予起诉。

家属起诉四被告 对簿公堂讨说法

2020年5月, 死者蒲某的妻子、 儿子和女儿将郝某及其丈夫王某及该车挂靠的运业公司、 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嘉陵区人民法院, 索赔各项损失共计246398.50元。

3原告在庭审中认为,被告郝某驾驶货车在倾倒砂石过程中, 导致蒲某被砂石掩埋窒息死亡, 该车登记在被告运业公司名下, 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4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南充某保险公司认为, 本次事故并没有被交警部门认定为交通事故, 因此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郝某明知死者在车后还倒车,属于故意行为,出事后离开现场、未报案,属于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责任免除范围,且郝某与原告达成了协议,不应该再进行赔偿,“故我公司对原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郝某认为:“我根本不知道砂石掩埋了蒲某,因此没有报案。本次事故发生在公路上, 应该认定为交通事故。”

南充某运业公司认为, 该车实际车主为王某, 根据挂靠合同的约定,一切民事、刑事责任由王某承担。

王某承认该车系他所有,由郝某驾驶,他同意郝某的答辩意见。

司机足额赔损失 原告诉求被驳回

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后,经嘉陵区公安分局侦查, 并未确认郝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行为。 嘉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郝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决定对郝某不起诉。因此,被告郝某与受害人蒲某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 被告保险公司提出被告郝某明知死者在车后还倒车,属于故意行为,出事后离开现场、未报案,属于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责任免除范围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不予采信。

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具体情节及各方的过错程度,确认郝某不构成逃离, 应当负担本次事故80%的责任, 受害人蒲某负本次事故20%责任。

法院确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3原告11万元;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8750.96元, 被告郝某与王某、 运业公司连带赔偿8392.99元,3原告自行负担16785.99元。但郝某与王某已自愿向3原告赔偿181441元, 该费用已超过4被告应负责赔偿的金额177143.95元,故3原告再要求4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该院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3名原告不服,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日前, 南充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道路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定机动车驾驶员与行人均有过错,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了责任,确定了赔偿数额。鉴于司机赔偿的数额已超过了4被告应赔偿的数额,故判决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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