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龄童水塘蹊跷溺亡 园林公司该不该赔?

南充晚报 2020-12-28 03:43 大字

一个10岁的小男孩在村里一口水塘溺亡,由于没有目击者和相关痕迹物证,他究竟是如何进入水塘死亡的,成了难解之谜。死者父母将承包这口水塘的园林公司告上法院, 索赔各项损失76万余元。而园林公司却辩解自己没有责任,不应赔偿。园林公司究竟应不应该为小男孩的死承担赔偿责任呢?

小孩水塘意外溺亡 警方决定不予立案

2019年4月26日下午6时许,嘉陵区一立镇老牛山村时年10岁的小任放学后, 与爷爷从镇上乘车回家,过了一会儿,他对爷爷说,要到家对面的同学小何家中去耍。到了晚上快8点时,小任仍没回来。 他爷爷和爸爸一起到村里寻找,直到晚上9点多,在一处叫半甲大田的水塘里发现了小任,一动不动地浮在离岸边三四米远的水面上,已经死亡了。

这口水塘以前是村民用于耕种的水田,2018年3月19日,老牛山村村委会与南充市雅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将该村约200亩土地流转给园林公司用于发展苗木基地,其中包括这块半甲大田。后园林公司为了浇灌苗木需要,将这块田改造成了一口水塘, 深度增加到2米左右。本来在水塘周围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后部分标志被损毁了。

事发当晚, 村支部书记报警后, 嘉陵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奔赴现场勘查和调查。据村民反映,当天村上没有陌生人员或车辆进出;小任不会游泳,平时也不私自下河塘洗澡, 平时喜欢和邻居小孩小何玩耍。 警方认为小任死亡一案,无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 后经川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任属溺水死亡。

死者父母提起诉讼 被告公司辩解无责

去年10月28日,小任的父亲任某将雅艺园林公司起诉到嘉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依法追加任某的前妻严某为原告, 并追加老牛山村村委会为第三人,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 原告任某和严某认为, 小任出事时不足10周岁,属于未成年儿童, 其溺水死亡的水塘属于雅艺园林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雅艺园林公司将农田改造成了水深达2米左右的水塘,而且没在水塘周围设置任何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同时也没有对该水塘所涉及的安全隐患对周围人群进行宣传和提示, 以上几点是导致小任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雅艺园林公司应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原告在法庭上说。

但被告雅艺园林公司却辩解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 认为小任系溺水死亡, 但导致其溺水的原因尚不明确。“我公司尽到了法律规定的安全教育和警示义务, 原告提到的水塘深度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同时水的深度不是导致小任溺水的原因。小任系未成年人,原告作为监护人, 没有尽到监护教育义务,应该承担全责。” 该公司代理人声称。

第三人老牛山村村委会辩称, 水池系雅艺园林公司所有和管理, 因此该水池导致原告小孩死亡的责任与我方无关, 我方不存在任何管理、 监督和维护的义务, 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职责范围内的任何连带责任。

园林公司存在过错 被判承担二成责任

未成年人溺亡,到底该由谁买单呢? 嘉陵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现有证据均无法证实受害人小任掉进水塘中的真正原因。 小任在事发时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智力、精神并无障碍, 应对其在经过水塘时有无危险发生具有一定的判断力, 他本人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二原告对他也没有尽到监护义务, 是造成小任掉进水塘中被溺死的直接原因。被告雅艺园林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将该水田改造为水塘, 增加了蓄水的深度, 未及时整改水塘周围损坏的警示标志, 未及时清除路面两边的杂草, 未增设该水塘周围路面的围栏等防范设施, 增加了路过该水塘行人的安全隐患, 与受害人小任的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第三人老牛山村村委会与本案人身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法院酌定受害人小任及二原告负80﹪责任, 被告雅艺园林公司负20﹪责任。

日前, 该院一审判决被告雅艺园林公司赔偿原告任某、 严某各种损失152080.39元。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公共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划分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 法院认为事发水塘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孩意外溺亡应负一定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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