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砸坏奔驰车车主单位该不该担责?

南充晚报 2020-12-21 04:14 大字

一辆奔驰车停放在单位的一幢楼下,被不明高空坠落物砸坏, 到4S店维修花费2万多元。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了这笔费用后,转而起诉车主所在单位索赔修车费。12月18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判决被告单位赔偿 原 告 保 险 公 司22863.61元。

车停单位多处被砸 保险公司先赔偿

刘某是顺庆区北湖路某单位员工。2018年5月20日上午,她上班时将自己的一辆奔驰轿车停放在单位大院内的一幢办公楼下。当天中午下班后,她开车准备回家时,发现轿车多处被砸坏,于是报了警。

顺庆区公安分局北湖刑警队接警后, 赶赴现场勘查处理,认定本次事故属高空坠物导致刘某的轿车被砸, 并记录轿车顶损坏,车身多处被划伤,驾驶位左侧上方损坏。 因刘某的这辆奔驰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含不计免赔),此次事故发生时,正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后, 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刘某赔付了车损22863.61元。 应保险公司要求,刘某在2018年5月28日向财保南充分公司出具了索赔权益转让书。

保险公司向单位索赔 被告辩解没责任

今年8月6日,财保南充分公司将北湖路某单位告上顺庆区人民法院, 请求判决该单位赔偿本公司22863.61元。

原告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认为, 刘某把她所有的奔驰车停放在她工作的单位楼下, 发现车辆损坏后即报警, 公安机关认定属高空坠物致车辆受损。“因刘某奔驰车在我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含不计免赔),这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我司已向刘某赔付车损22863.61元。根据《侵权责任法》《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我司有权向被告单位追偿, 故请法院作出判决。”

对于原告保险公司的指控,被告北湖路某单位的代理人却辩解无责, 称其在接到诉状后,多方调查、走访,都不清楚原告保险公司诉称的这件事情。从保险公司诉状上看,这件事已经发生两年多,没有证据证明本单位是侵权人。

无证据证明无过错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

原被告双方对于刘某的车辆受损应不应由其单位赔偿产生了严重分歧。 顺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刘某所有的停在其工作单位楼下的奔驰多用途车被损坏,刘某报警后,顺庆区公安分局北湖刑警队赶赴现场进行了勘查处警, 并填写了接(报)处警登记表,能证实被告单位员工刘某所有停在其工作单位的奔驰多用途车被损坏, 该车在原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不 计 免 赔 机 动 车 损 失 保 险396000元,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刘某赔付车损22863.61元。 公安机关已认定了本案系高空坠物致车辆被砸, 地点是在被告单位楼下。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单位管理的、所有的办公楼发生坠物致刘某车辆受损,被告单位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物件损害侵权责任。原告保险公司向受损机动车所有人刘某赔付车损22863.61元, 根据 《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保险公司有权向被告单位主张赔付权利。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顺庆区北湖路某单位向原告财保南充分公司赔偿22863.61元。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高空坠物致损管理人不能证明无过错应担责

全 省 十 佳 律 师 事 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单位无证据证明对于刘某车辆被砸没有过错,故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已向刘某赔偿了车损费用,故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向保险公司赔偿该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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