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爬栏杆摔伤 学校无过错被判免责
一名初二女生在上晚辅课时向老师请假如厕,但她随后却攀爬5楼走廊栏杆,不慎坠落楼下摔伤。在学校垫资17万余元后,其家人将学校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28万余元。12月15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认为学校在这起事故中并无过错,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本判决已生效。
女生请假如厕 攀爬栏杆摔伤
生于2005年7月的宋晶(化名)是嘉陵区人,南充城区某中学初二女生。2018年11月13日下午6时50分许, 宋晶在学校5楼教室上晚辅课时,向任课老师请假,称要上厕所。老师同意后,她走出了教室, 但并没有上厕所,而是攀爬到教室外走廊的栏杆上,并坐在上面,停留片刻后,转身将整个身体悬挂在栏杆外,不慎从5楼坠下……事后, 学校监控还原了这一幕。
学校职工发现宋晶坠楼后, 立即拨打了120和110。当晚7时7分, 救护车到达现场,将宋晶送到南充市中心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和胸椎联合伤。
宋晶在医院治疗两个月后,于2019年1月17日出院。在她住院治疗期间, 学校垫付16.7万元, 其父后又向学校借支了1万元。经司法鉴定,宋晶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加十级。
学校被索赔 辩解没有过错
今年1月7日,宋晶的家人以宋晶的名义, 将学校起诉到顺庆区人民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 法院追加某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了诉讼。
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时,原告宋晶的代理人认为, 宋晶在上晚辅时因神志不清从5楼掉下受伤,宋晶作为未成年人,学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应赔偿宋晶受伤的相应损失。 原告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学校赔偿宋晶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合计28万余元。
但被告学校却辩解没有责任, 称宋晶的受伤后果是她自身行为造成的,并不是学校方面的原因导致,学校没有侵权行为,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把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治疗并报警处理,并垫付了医疗费及其他费用17.7万元, 已尽到了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其垫付的费用也应当返还。学校还投保了校方责任险,学校承担的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进行相应的赔付。
被告保险公司辩解称,本案中学校不应当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学校教管无责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学校对摔伤女生的教育管理过程是否存在过错, 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院认为,本案伤害发生时,宋晶已年满13周岁,且已进入初中阶段学习, 宋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其心智已渐趋成熟, 对事物已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理解其行为的后果, 对一些明显容易遭受人身损害的行为有了充分的认识。宋晶对翻坐于5楼教室外面走廊的栏杆上并将身体悬空可能发生的人身安全上的危害是明知的,其仍然置自身安全于不顾,最终从5楼坠下受伤,其责任在于自身。
从教室监控视频及走廊监控视频发现, 宋晶走出教室前向所在班级晚辅老师提出了请假,并获得了老师同意, 在双方交流过程中,她并未表现出异样,因此老师无法预见到她会出现危险行为; 从宋晶离开教室到翻坐上栏杆,再到坠落楼下,不到两分钟,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 老师无法发现宋晶的危险行为。综合整个过程分析,法院认为宋晶的危险行为是学校老师及工作人员预见不到的,任课老师的管理措施并不存在过错。至于原告方提出学校监控室监控人员应当可以从监控中发现宋晶的危险行为,由于监控摄像头较多,相应监控区域面广,监控室工作人员也不能确保每一区域都观察到,监控摄像的作用更多用于事后还原事件发生过程进而查明原因,故法院认为监控室工作人员未能发现宋晶的危险行为,并不能证明学校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在对宋晶进行教育管理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近日,该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宋晶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 宋晶没有上诉,本判决目前已生效。
钟海英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教育机构未尽职责 致未成年人受伤应担责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 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 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为对于学生受到的伤害,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并无过错,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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