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关系读名校落空 索还择校费闹上法庭
两名学生家长请人帮忙将自己孩子介绍到南充一所重点高中就读,对方向二人收取4万元的“择校费”。但最后俩孩子却被安排在了一所普通学校就读。两位家长随即要求对方退还“择校费”。这笔费用究竟算不算是对方的不当得利?日前,顺庆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原告起诉受托人返还择校费
现年43岁的江美家住成都龙泉驿区。2020年7月16日,她一纸诉状把住在顺庆区的女子兰婉及其丈夫谭昂告上法庭, 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判决二被告返还她2.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顺庆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美在庭审中陈述,2017年, 她的孩子想在南充找一所好的学校读高中, 她通过闺蜜肖月的介绍,认识了兰婉,请她帮忙。兰婉说, 她住在南充某重点中学校区内, 到这所重点中学读书不需要缴纳择校费, 只需缴学费6500元。江美听说这所学校教育质量好,又不需择校费,便希望兰婉介绍她的孩子去这所学校读高中。
“2017年7月5号,我和肖月一起来到南充, 在兰婉家中商谈小孩读书的事。 兰婉说她再问一下。2017年7月6号早上,兰婉对我和肖月说,我们两家的孩子因分数差得太多,都需要缴纳择校费, 我的儿子要缴2.5万元, 肖月的儿子要缴1.5万元。 我按兰婉的要求把4万元择校费转到了兰婉和她丈夫谭昂的银行账户上, 每人转了2万元。当天,我和肖月还分别通过微信向兰婉转账600元。 但后来我们两家的孩子收到的却是一所普通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2018年,我和肖月才了解到, 这所学校2017年的录取分数线为319分,而两个孩子都达到了录取分数线, 并不需要缴纳择校费,除学杂费外,这所学校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而且,这所学校办学一年后,又停办了。”江美说。
据江美称, 她和肖月多次要求兰婉夫妇退还4万元款项,二人均以各种借口拒绝退还。2018年10月25日12时,江美向顺庆区公安分局报警,称兰婉、谭昂以择校费为名骗取她与肖月4万元。当天派出所民警联系了兰婉, 但兰婉称肖月欠了她的钱,拒绝退款,警方认为双方系经济纠纷, 建议她通过民事诉讼的渠道维权。
被告辩解转款是清偿债务
江美在诉讼中变更了诉请,请求法院判决兰婉返还自己2万元,不再要利息。案外人肖月接受法院调查时认可江美陈述的事实, 并另案起诉兰婉和谭昂主张权利。
对于江美的指控,被告兰婉承认收了费用,但双方不是不当得利纠纷,而实际上是债务纠纷。她说: “肖月是我同学,2014年1月肖月向我借款4万元,江美向我转账4万元是替肖月还钱。”兰婉说。兰婉还辩称,江美的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 她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此外,江美所称她请托的事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 不受法律保护。
合同无效应当返还财产
江美向兰婉转款到底是为儿子缴纳择校费,还是帮朋友肖月还债? 其主张的2万元费用该不该退还?
顺庆区人民法院认为,兰婉辩解江美的转账行为系替案外人肖月向自己偿还借款,属债务清偿,但她对借贷关系的发生及履行均没有提供证据, 而且即使该债务成立,也应由肖月履行偿还义务,兰婉对此没有给予合理的解释,故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认定江美与兰婉实质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因双方的委托内容违反了国家普通高中的招生政策,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属无效合同。案涉合同无效,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江美在审理中自愿将诉请返还金额2.5万元变更为2万元, 并放弃对利息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另,兰婉以江美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为由对抗给付义务,法院认为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江美是在2018年才知到其权利受到侵害,而且她在2018年10月25日以向公安机关报警的方式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故江美的主张未过诉讼时效。被告谭昂并非本案委托合同的相对方,他与兰婉就案涉事宜没有共同意思表示,不应承担责任,而且江美自愿放弃向他主张权利,法院予以确认。
日前,该院一审判决被告兰婉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江美返还2万元。
(文内人名均系化名)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法院认为双方订立的委托合同无效,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新闻推荐
本报讯近段时间,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在册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
南充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南充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