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车“摔伤”工人 生产商因警示缺陷被判赔偿
周某购买了一辆高空作业车,投入使用的第二天便发生事故, 两名工人被摔伤, 周某赔偿了伤者11万余元。后来, 他向法院起诉生产商程力汽车公司, 索赔1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作业车没有质量问题, 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改判程力汽车公司赔偿周某3万元。
新手操作出意外 两名工人摔伤
生于1974年9月的周某,是顺庆区人。
2017年10月16日,周某购买了一台程力汽车公司生产的东风多利卡单排座18米高空作业车。
2017年11月3日, 周某驾驶这台高空作业车, 在顺庆区某工地投入使用。第二天上午,周某在驾驶该车作业时, 因操作不当, 导致作业车的小臂与工作斗发生意外碰撞, 工作斗因插销断裂翻转而使斗内的两名工人被摔伤。
事故发生后, 周某向两名伤者赔偿了113689.99元。
周某感到很恼火,向程力汽车公司写信,称该车使用说明书和警示标志过分简单、表述不清,也没有说明需要培训方能上岗,使自己未能正确理解操作规程而导致事故发生。周某要求程力汽车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遭到了对方的拒绝。程力汽车公司对此事故进行了调查, 认为事发原因为:操作人员未经培训, 未经考核,无证上岗,且未系安全带,未作防护; 操作人员违规操作,未熟悉高空作业车的使用说明书。同时,该公司对发生事故的这台高空作业车车身上增附了警示标志及说明。
状告厂方索赔 一审诉请被驳回
周某向程力汽车公司主张权利未果, 遂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程力汽车公司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113689.99元及其他损失20000元,共计133689.99元。
庭审时,程力汽车公司未到庭应诉, 法院作了缺席审理。周某认为,本人所购高空作业车在投入使用后第二天,在作业时该车工作插销突然断裂,致使两名工人摔伤, 造成他遭受经济损失。 被告公司并没有明确告知“小臂未张开时开启大臂” 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属于无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程力汽车公司作为专业厂家,应当在使用说明书中载明该车操作人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被告公司的使用说明书和警示标志存在问题,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顺庆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产品说明书的表述内容是否清楚。从现有证据可知, 程力汽车公司随车提供了使用说明书, 对该车的使用规程有详尽的说明,并作了禁止性提示。 在此情况下,未按照使用规程进行操作所造成的后果, 出售方不应承担责任。高空作业属特种作业,需要进行岗前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证。由于该规定属法律法规公示内容, 属众所周知事实,程力汽车公司没有向周某进行特别说明的合同义务。
该院一审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周某不服,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说明未能尽义务 厂家二审终败诉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案涉高空作业车在操作不当的情况下,容易发生工作斗与小臂插销(平衡拉杆)碰撞挤压,导致插销断裂,工作斗倾翻的危险,存在《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不合理的危险。而程力汽车公司在事故发生前对此并未明确向周某提示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的危险,也未对在出现不当操作后如何及时纠正避免危险发生进行详细说明,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的缺陷未能作出明确的警示和充分的说明, 未尽到警示说明义务,构成警示缺陷,应当依法承担产品缺陷责任。但周某对于其所购买的高空作业车属于特种车辆,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是应当知道的,其无证操作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该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周某自身具有重大过失,理应减轻程力汽车公司的赔偿责任。
日前,该院二审改判程力汽车公司赔偿周某3万元。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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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 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 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生产商对高空作业车存在的缺陷未尽到警示说明义务, 故判决其赔偿用户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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