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婆被车门夹倒受伤 保险公司称非“第三者”拒赔败诉
太婆张某在上公交车时, 被突然关闭的车门刮倒摔出车外, 车门夹住其脚拖行, 致其受伤。 保险公司认为太婆是“车内人”而不是“第三者”,拒绝以交强险理赔。张某在此次事故中到底时“车内人”还是“第三者”,保险公 司 该 不 该 赔 偿呢?
乘坐公交出意外 七旬太婆遭伤害
2019年8月12日下午2时40分,一辆公交车的前车门夹住一位太婆的一只脚, 将她的身子倒拖着向前行驶。 在路人和老太婆的惊呼声中, 司机采取了紧急制动, 但已造成老人全身多处受伤。 太婆是住在顺庆城区的张某, 时年69岁,当天下午她在顺庆区石油东路公交车站台, 准备乘坐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公交车。 当她刚刚跨越车门时, 司机邓某没有注意到她便起步, 突然关闭的车门将张某刮倒并摔出车门,但她的一脚却被车门夹住, 半个身子在地上拖行。
事发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认定司机邓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受伤后经南充市中医医院、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左股骨远端骨折,腓骨头及下段骨折,住院治疗了71天。后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9级伤残。
称她属于“车内人” 保险拒赔上法庭
肇事公交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但保险公司却认为,张某是在车内受伤,不属于机动车的“第三者”,拒绝在交强险限额内为其理赔。
2020年夏,张某将公交公司及司机邓某、 保险公司告上顺庆区法院, 请求判决被告赔偿自己各项费用共70754元。张某声称,事发时,被告邓某关车门把正要上车的她夹住绊倒,致使她身体多处受伤,交警认定邓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邓某系被告公交公司司机, 而该车在人保南充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因此三被告须承担责任。
法院在开庭审理本案时,原被告各方对伤者张某是“第三者”还是车内人展开了争辩。被告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对张某的询问笔录, 在笔录中,张某称事故发生时,她正站在公交车上刷卡, 公交车关门把她夹住摔出车门外, 才导致她受伤。保险公司认为,本次事故系张某应当属于车上人员范畴,不应在交强险内赔偿。
对于证据, 原告张某认为,询问时间是8月15日,而事发时间是8月12日,事发后她的精神和身体都受到了很大的伤害,在这个时间段作出的询问笔录不具有效力。被告公交公司及邓某也对保险公司提供的这份询问笔录提出异议,认为事发后交警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根据交警对现场的勘察,张某是在准备上车时被车门夹住绊倒,她应该属于“第三者”。公交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事发时视频资料,以此证明事发时张某属车外人员。
认定她是“第三者” 法院支持老婆婆
张某到底是车内人员还是“第三者”? 顺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视频资料看,发生本次事故时, 原告张某并没完全上车,应属车外人员,对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张某属车上人员的意见不予采信。 交警认定被告邓某承担事故全责, 邓某系公交公司职工,发生本次事故系职务行为,依法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发生本次事故时,张某属车外人员, 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公交公司承担的赔偿费用承担理赔。
日前, 该院一审判决人保南充分公司向张某赔偿68236元。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乘客未完全上车尚属车外人员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 车辆作为运输工具, 车上乘客的身份并非一成不变, 而是处于动态变化中, 车外人员因为乘车可转化为乘客, 乘客下车也可转化为车外人员。本案中,张某在上车过程中受伤, 她此时身体尚未完全上车, 未能转化为乘客, 故法院认定她是车外人员, 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推荐
本报讯(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驰)近日,由中国文联、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中国文联摄影艺术中心承办的青藏高原各族人民...
南充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南充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