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撞6车撞死1人 醉驾男子领刑8年

南充晚报 2020-10-21 00:35 大字

成都男子杨某在南充参加同学聚会后, 在严重醉酒的状态下驾车送同学回家, 刚起步就撞上其他车辆,他迅速逃离, 一路上阻拦, 共撞击6辆车, 并撞死1人。日前, 高坪区人民法院认定杨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醉驾闯下大祸 撞6车亡1人

现年56岁的杨某, 案发前 系 成 都 市 某 单 位 职 工 。2019年6月22日,杨某驾驶自己的白色越野车, 从成都赶到南充, 当晚与10多个同学在顺庆区一餐馆聚会。 期间同学们互相敬酒, 杨某喝了大量白酒。 据杨某的同学杨某某介绍, 本来他已在北湖宾馆为杨某开了房间, 并说好饭后步行去宾馆。 但饭后杨某直接坐上了越野车,准备送同学刘某回家。 据杨某案发后交代, 他本来想请代驾, 但在手机上没有找到代驾的号码,便决定自己开车。

车子刚起步, 杨某便与停放在路边停车位的一辆川A牌照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他没有下车查看, 而是直接离开。因对南充道路不熟悉,加上刘某已睡熟, 杨某醉后也没有导航, 便驾车在城区乱窜。途中在经过三角花园时,与易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擦剐。杨某并未停车,而是继续沿大西街驶入嘉陵江下中坝大桥,往高坪区方向行驶。下大桥后进入高坪区沁园路,到安汉广场红绿灯处时,分别与前方等信号灯的张某、龙某驾驶的两辆小轿车发生追尾事故, 杨某仍未下车查看情况。 在被撞车主下车找其询问情况时, 杨某立即挂倒挡快速后退, 并与后方李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后杨某驾车加速从高坪区沁园路往高坪区东顺路行驶,途中将正通过人行横道一名妇女郑某当场撞死。

属严重醉酒状态 犯有何罪引争议

事故发生后,杨某继续驾车向东顺路前方行驶,又与李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追尾,此时他已无法逃离, 被迫停下。群众报案后,杨某在现场等候,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的民警赶到现场,将杨某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经鉴定,杨某驾驶的车辆与死者郑某碰撞时的行驶速度为每小时50-56公里; 杨某案发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每100毫升215.2毫克,属于醉酒状态。

案发后, 杨某之妻阎某全力筹款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郑某亲属及被撞车车主的经济损失, 郑某亲属及车主均出具谅解书对杨某表示谅解。

高坪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高坪区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 杨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持有异议, 认为杨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应定交通肇事罪。

积极赔偿获谅解 从轻处罚判8年

高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酒后驾车具有危险性, 仍然醉酒后驾驶车辆在城区道路上行驶,连续撞击多辆车辆,并致一人死亡,六车受损,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杨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交通肇事罪, 而不应当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观点,法院不予认可。鉴于杨某有自首情节, 归案后能真诚悔罪, 并通过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均出具谅解书对杨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8年。

翟超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

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所持的主观心态不同。前者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持积极追求或放任的心态; 后者为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 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本案中,被告人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以致发生严重事故,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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