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开发商被判双倍赔偿
一家房地产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一名在该公司工作了8年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日前,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该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该职工支付13万余元的赔偿。开发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交了“学费”。
开发商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裁决付双倍赔偿
顺庆区中年男子张某,2011年11月28日到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经营管理人员,当天公司和他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11月29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春,金宇公司裁员。3月23日,公司向张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他第二天到行政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在这份通知书中,金宇公司确认张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785.92元,补偿月数为8.5个月,对此张某并没有异议。
但张某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向自己支付赔偿。2020年4月9日,张某向嘉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5月16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张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785.92元,公司补偿张某8.5个月工资,补偿金为6.61万余元,因该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补偿金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即13.2万余元。
公司不服仲裁告职工
解除是否违法引争议
对于上述裁决,金宇公司不服,将张某告上了嘉陵区法院,请求判决该公司不予向张某支付2倍数额补偿金。
金宇公司在法庭上陈述:因疫情影响,该公司生产经营困难,加上官司缠身,银行账户和相关资产被查封和冻结,所以与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我公司支付张某2倍补偿金13.2万余元,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发生困难的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而不是双倍。
但张某对于金宇公司的上述说辞并不认同,认为金宇公司虽然有一定的债务,但有很多自持物业公司的资产,完全有能力继续经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金宇公司没有依法履行裁员的法定程序,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双倍补偿金。”张某说。
法院:解除程序违法 判决支付双倍赔偿金
围绕金宇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这个焦点,双方展开了激辩。
嘉陵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金宇公司虽向仲裁委提供了利润表、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多份民事判决书、股东会决议等,用以证明自身生产经营困难,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前与张某协商补偿方案, 也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解除程序违法。张某要求金宇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金宇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2360.64元。案件受理费,由金宇公司承担。
(据《南充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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