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无儿女 去世后房屋归谁所有?
街道办与一对无儿无女的老年夫妇签订协议,将他们纳入城市“三无”对象进行照顾,而他们的住房则移交街道办所有。 丈夫去世后,妻子被街道办安排进敬老院, 后来,老人的妹妹将其从敬老院接回家中。老人去世后,妹妹占用了那套住房。 日前,南充中院二审判决街道办和老人的妹妹各享有案涉房屋50%的所有权份额。
老人与街道办签协议 成为“三无”扶养对象
韩某和彭某清是夫妻,彭某清患有疾病, 生活不能自理,二人没有子女。2015年10月22日, 韩某所在辖区街道办、 社区和他签订了 《城市“三无”对象扶养协议》和《财产移交协议书》,二人被纳入城市“三无”对象,并将住房移交给街道办。
之后,街道办对韩某、彭某清按“三无”对象政策发放相应的生活补助等费用。2016年1月6日,韩某去世。此后,彭某清被街道办安排进敬老院。 街道办仍依规向她发放了相关的生活补助, 并多次到敬老院看望彭某清,还赠送了相关慰问品。
彭某清的亲属认为她在敬老院没有得到很好的照顾,2016年2月25日, 其妹彭某林与两个弟弟签订《协议书》,决定由彭某林扶养彭某清, 彭某清名下的房屋产权由彭某林所得。
2017年6月24日,彭某林把彭某清从敬老院接回家自行照顾。此后,彭某清多次入院,彭某林缴纳了她的部分医疗费用。彭某清去世后,彭某林负责了遗体火化、安葬事宜。
彭某清去世后, 彭某林及其亲属李某仍占用彭某清原先的住房。 街道办多次要求他们搬出,遭到拒绝,街道办遂将二人告到顺庆区法院, 请求判决二人腾退案涉房屋, 并支付房屋租金。
占房亲属被起诉到法院 一审判决房屋归街道办
一审庭审时, 原告街道办认为,本案中的《扶养协议》合法有效, 是在彭某清的近亲属见证下签订的, 在协议签订当天, 韩某就将房屋移交给街道办,案涉房屋应归街道办所有。
而被告彭某林则认为,街道办不具有签订协议的行政职能,无权与韩某签订《城市“三无”对象扶养协议》。“我们发现彭某清在敬老院得不到很好的照顾,才把她接走, 直到彭某清死亡都是由我处理的, 街道办没有履行协议内容,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因此, 案涉房屋不能归街道办所有。”彭某林说。
顺庆区法院一审认为,街道办与韩某自愿签订《城市“三无”对象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且双方均依约实际履行,该协议合法有效。在韩某、彭某清死亡后,街道办即依照协议取得了案涉房屋的物权。 彭某林与李某占用该房的行为,损害了街道办的物权,应当返还该房产。同时,法院酌定按年租金5000元的标准计付租金损失。
二审认为协议已解除 街道办享有一半房产份额
一审判决后, 彭某林与李某不服,上诉至南充中院。南充中院二审认为,韩某去世后,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彭某清的监护人应由其近亲属担任。 彭某清各亲属一致同意由彭某林负责照看彭某清,并继承房屋。彭某林作为彭某清的监护人, 已以实际行动接回彭某清自行照顾, 明确表明了不愿继续履行遗赠扶养协议, 与街道办之间签订的《城市“三无”人员扶养协议》已解除。彭某清对案涉房屋50%的所有权份额可由彭某林继承取得。 韩某对案涉房屋50%的所有权份额仍应由街道办依据与韩某签订的《城市“三无”人员扶养协议》取得。
日前,南充中院二审判决案涉房屋50%的所有权份额为街道办所有;彭某清、李某向街道办支付每年1000元的房屋占用费,直到腾退为止。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遗赠扶养协议如何解除?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即赠与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义务, 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在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 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一般也不予补偿。 如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本案中是受扶养人的监护人解除协议, 故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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