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邻居受损要赔精神损失费?

南充晚报 2020-08-19 01:00 大字

吴某和邓某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关系,因吴某房屋两次漏水, 导致邓某家房屋受损。 双方兴起多轮诉讼。 在吴某对防水进行处理后, 邓某又向其索赔材料费、维修费、 律师费等多项损失, 其中还包括精神损失费5万元。法院该如何判决? 精神损失费该不该赔呢?

房屋漏水殃及邻居 对方不满起诉到法院

吴某与邓某都是南充某单位的退休职工,二人从1999年起就住进了单位集资房, 吴某住在四楼,邓某住在他楼下。

2009年2月15日, 邓某报警, 称吴某家中漏水并漏到自己家中,致使房屋墙体浸湿、涂料变色和脱落。 警方组织双方调解未果, 后邓某向顺庆区法院起诉吴某,经法院调解,吴某自愿一次性补偿邓某3000元。

2018年6月3日晚,吴某在厨房泡竹笋时忘记关净水器的水龙头,导致水漏到楼下厨房里。第二天邓某报警。民警调解未果,邓某遂请一家鉴定单位对自己的房屋受损情况进行鉴定, 然后向顺庆区法院起诉吴某, 要求判令吴 某 赔 偿 自 己 196330.06 元 。2018年11月26日,顺庆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由吴某向邓某赔偿财产损失3000元,并支付鉴定费1000元。邓某不服,上诉至南充中院。2019年2月6日, 南充中院撤销一审判决, 发回顺庆区法院重审。

整改完成再提请求 精神损失属于“大头”

经顺庆区法院承办法官调解, 吴某承诺对厨房及相邻的卫生间进行整治做防水处理;邓某同意吴某彻底改造, 直到不漏水为止。2019年7月5日,吴某完成了家中防水补漏事宜, 并对邓某家中墙体的受损部分进行了粉刷、 修复, 花费10230元。 邓某随后又向法院变更诉讼请求, 向吴某索赔材料费和维修费4262.40元,10年的精神损失费5万元,以及打官司花费的律师费、诉讼费14503元。为证明自己精神受到损害, 邓某向法庭提供了南充精神卫生中心的病情证明书。

一审开庭时, 原告邓某称,“吴某房屋漏水长达10多年,造成我家房屋墙体涂面受损脱落。我主张的材料费、维修费、律师费等均是因吴某侵权造成的, 应由吴某赔偿。 房屋常年漏水给我精神上造成严重伤害,因此,吴某应赔偿我精神损失费5万元。”

但被告吴某却辩称2009年漏水已按法院调解赔偿,2018年6月他因忘记关净水器,只有少部分水漏到邓某的厨房, 并没有造成什么损失。 他已对防水进行整改,邓某不应再主张的材料费、维修费等,其律师费、诉讼费、精神损失费也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酌情判赔三千 其他诉请予以驳回

对于这起旷日持久的诉讼,顺庆区法院一审认为:鉴于吴某已进行了防水补漏,对邓某家中墙体受损部位也进行了修复,邓某家中的渗漏现象已经消除,本次漏水对邓某厨房的墙体及厨房用品有一定的损坏,法院酌定由吴某承担3000元损失费。

邓某系75岁老人,无法证实其疾病系房屋漏水造成, 索赔精神损失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邓某的其余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也不予支持。

该院一审判决吴某向邓某赔偿财产损失3000元,驳回了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邓某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日前,南充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本案精神损失费 为何未得到法院支持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 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属于一般财产损害纠纷, 邓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故两级法院对其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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