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四川法制报 2020-08-05 00:32 大字

四川法治报

2020年8月5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胡明: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364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诉被告胡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18848.83元并支付利息、当前费用及违约金;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缺席裁判。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康静: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363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诉被告康静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13602.75元并支付利息、当前费用及违约金;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李顺辉: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3917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顺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人民币24979.28元(包括本金24318.74元、利息651.1元和罚息9.44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共计人民币2388.71元;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198.73元(违约金以保险理赔款及未付保费之和27367.99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5日起按照年化24%的利率标准暂计至2020年4月30日,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四、本案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名单、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李昱宏: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363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诉被告李昱宏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65660.66元并支付利息、当前费用及违约金;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罗良君: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36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诉被告罗良君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13740.2元并支付利息、当前费用及违约金;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马德新: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36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诉被告马德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12983.98元并支付利息、当前费用及违约金;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2民初1037号毛正兴: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1037号原告蒲维成与被告毛正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毛正兴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蒲维成偿还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蒲维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毛正兴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秦玉清: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364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诉被告秦玉清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11959.28元并支付利息、当前费用及违约金;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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