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惹事端 打砸受伤反诬店方

南充晚报 2020-06-02 03:11 大字

本报讯 在餐馆聚餐时,一男子要求老板打折遭拒, 便恶意打砸餐馆物品, 导致自己额头被玻璃划伤, 他反诬被厨师打伤,与一名同伙寻衅滋事。

胡某、王某和禹某都是住在嘉陵区。2019年1月下旬的一天,三人应邀到嘉陵区世阳镇某餐馆聚餐。当天下午1时许,胡某和禹某在聚餐过程中,认为酒席菜品差、费用还很贵,便故意毁坏餐盘和酒杯,胡某还要求餐馆老板姚某对餐费打折, 遭到拒绝后,胡某便借着酒劲使用煤气罐对餐馆玻璃门和鱼缸、燃气灶等物品进行打砸。在打砸玻璃门时,被一块碎玻璃将他的额头划伤,鲜血长流。胡某便乘机诬赖是被餐馆的厨师刘某打伤的。 同席的禹某见状,随即跟着胡某闹事,并威胁要用打火机点燃煤气罐引爆,被餐馆厨师刘某和就餐群众拦下。胡某和禹某又对刘某和姚某进行殴打,致使刘某额头受伤,姚某左手腕软组织损伤。

群众报警后, 当天下午1时46分,嘉陵区公安分局木老派出所教导员带领多名辅警前往餐馆处置。民警在表明执法身份以后, 仍遭到胡某和王某等人辱骂,胡某和王某等人当着处警民警的面继续追打姚某和刘某,并冲撞民警组织的保护人墙,进而对处警民警进行抓扯推搡,造成多名民警、辅警受伤。直到嘉陵区公安分局增援民警赶到现场后,才将王某挡获。当天晚上10时许,胡某主动到嘉陵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2019年3月17日晚,禹某被抓获归案。后胡某和禹某的亲属赔偿了姚某和刘某的损失。 嘉陵区法院审理本案认为:被告人胡某、禹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 任意毁坏他人财物,起哄闹事,造成公众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胡某、王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了妨害公务罪。 日前,该院一审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和妨害公务罪合并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二年,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禹某有期徒刑10个月。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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