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罚款20万 追回被冻结款项

四川法制报 2020-05-06 00:56 大字

近日,记者从南充市顺庆区法院获悉,该院在执行一起债务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对擅自变更被冻结的被执行人工资账户的南充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了罚款20万元的处罚,并限其在10日内追回被冻结款项。

据办案法官介绍,周某是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因未履行对他人债务提供的担保义务,被债权人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令周某对债务提供连带清偿责任,但周某并未完全履行法院判决,债权人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受理案件后,随即冻结了周某在银行的工资发放账户,并到周某所在单位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不得变更周某的工资发放账户。后执行人员到银行扣划周某的工资时,却发现账户已经变更,导致扣划无法进行。法院经调查,发现是因周某所在单位未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擅自变更该账户所致。

法院认为,该市场监督管理局擅自变更周某工资账户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关协助执行的规定,遂决定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并限其10日内追回被冻结款项,逾期将责令赔偿。

目前,该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协助法院追回了全部被冻结款项。

魏川力 记者 牟廷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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