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醉驾被判拘役
本报讯 心存侥幸,醉酒驾车从餐馆回家行至高速收费站路口附近时被高速交警查获,嘉陵区一村干部为此付出了代价。
被告人王某案发前系嘉陵区世阳镇某村委会副主任。该案由四川省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嘉陵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9年7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从南充市嘉陵区紫府路一饭店回家,当其驾车行驶至沪蓉高速公路南充收费站时, 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二大队民警查获, 并被带至嘉陵区妇幼保健院抽血化验。2019年7月19日,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 某 血 液 中 乙 醇 含 量 为187.1mg/100ml,系醉酒驾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还具有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遂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南充晚报记者 徐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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