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有罪不起诉

四川法制报 2020-04-24 00:40 大字

  “我的侥幸心理作祟,我不会再犯了。”廖某声泪俱下地对南充市顺庆区检察官说道。疫情期间,南充一女子廖某3次到南充某超市偷食物,案发后,检方经过审查,作出有罪不起诉处理。

据介绍,被不起诉人廖某年仅27岁,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于2月8日、2月13日、2月17日,3次在顺庆区某大型超市内盗窃价值几十元的牛肉、猪肉、米等食物,17日盗窃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当场抓住并报案。3月3日,顺庆区检察院受理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廖某涉嫌盗窃一案。

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依法告知廖某的诉讼权利义务,对廖某进行了讯问。在讯问室里,廖某称,“疫情期间没有上班,失去收入来源,所以在超市实施了几次盗窃行为。”廖某声泪俱下地说道:“我的侥幸心理作祟,我不会再犯了”。审查起诉环节,廖某积极对被盗超市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超市管理人员的谅解。

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廖某在超市多次实施盗窃行为,虽然数额不大,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考虑到廖某因法律意识淡薄实施了盗窃行为,盗窃的又是肉、米等日常生活物品,且盗窃时间发生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期间,案发后能认罪悔罪,在值班律师见证下,廖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鉴于廖某上述的犯罪事实、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顺庆区检察院于4月13日依法对廖某作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的不起诉决定,并对其公开宣告。检察官告知廖某,“勿以恶小而为之”,要勤劳工作,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弋坤 记者 牟廷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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