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粪引纠纷 打人被判刑

南充晚报 2020-04-17 00:55 大字

本报讯 中年妇女蒲某认为邻居女青年李某遛狗时在自己门口留下了狗粪,要求对方进行打扫,为此与李某的男朋友龙某发生争执。双方互相谩骂时,蒲某先用扫把击打龙某, 龙某遂挥拳将蒲某打伤,构成轻伤二级。日前,顺庆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龙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赔偿受害人4.6万余元。

2019年6月14日上午11时许,顺庆区青年男子龙某和女友李某从网吧回到顺庆城区李某家中,正在家中休息时,邻居蒲某到李某家敲门, 李某开门出来后,蒲某说:“你去把我家门口的狗屎扫了,是你家的狗拉的。” 李某说应该不是她的狗拉的,双方发生争吵。蒲某气愤地说:“你不扫,我就扫到你家里来。”李某便说:“你这样说, 我就不扫了, 有本事你扫到我家来。”这时龙某从房间出来,见蒲某还在门口吵闹,龙某很生气,就和蒲某吵了起来,继而互相谩骂。蒲某拿起手上的扫把往龙某头上打了两下,龙某便冲上去,往蒲某头上和身上打了两拳,当即将蒲某打倒在地。随后,龙某主动打了110报了警。警察赶到现场, 控制了龙某,120救护车随即将蒲某送往医院救治。

龙某先被警方行政拘留10天,后因蒲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龙某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后又被检察机关起诉到顺庆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处罚。龙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民间纠纷引起,双方争吵过程中,蒲某使用扫把击打龙某的行为,对龙某实施犯罪行为具有诱发、激化的作用,蒲某有一定过错,在对龙某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

日前, 该院一审依法判处龙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赔偿蒲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6529.5元。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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