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33问(之四)
24、 对物业承接查验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未经承接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未经承接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不得与建设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第四项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25、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及使用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业主、 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必须遵守房屋装饰装修和房屋安全使用的有关规定,并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进行现场巡查。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 物业使用人负责清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理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合理的清理费用。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因装饰装修过程不当,致使小区的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化、道路、景观损害和相邻业主合法权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26、 物业服务收费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答:《条例》 第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质价相符、公平公开、合理诚信的原则。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项目、内容与标准等事项予以约定。
27、 怎样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因物业服务成本变动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围提出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平等协商,双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调价幅度的合理性进行评估。业主委员会同意提交业主大会决定的, 应当公示拟调价方案、调价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相关资料十五日后,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作出决定后签订变更协议。 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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