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治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加装遮阳伞和雨篷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整治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加装遮阳伞和雨篷等违法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不得擅自改变非机动车质量、制动器、外形尺寸和其他结构、构造与特征。
二、禁止无牌无证的电动车以及加装有遮阳伞和雨篷等非法装置的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在市辖城区道路通行。
电动二轮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严禁在机动车道行驶,对无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
三、即日起,已加装有遮阳伞和雨篷等非法装置的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车主及驾驶人自行拆除。
四、对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加装遮阳伞和雨篷等非法装置拒不拆除的,属于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处500元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属于非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50元的罚款,并强制拆除。
对电动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罚。
五、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请广大摩托车、电动车车主及驾驶人自觉遵守,主动配合和支持,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努力营造一个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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