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婿对簿公堂92万是借还是送
一老人把女儿和女婿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偿还买房和经商借下的97.9万元借款和利息。女儿承认借款属实,女婿却说那些钱是送给他们的。这笔钱到底是借还是送的呢?
女儿女婿买房经商 父亲支付近百万元
袁啸和袁璐是住在顺庆区的一对父女。10年前, 袁璐与冯河结婚,就在二人结婚前夕的2010年1月4日,他们在桂园小区购买住房,袁啸给了他们10万元用于交首付款,袁璐和冯河向袁啸出了一张收条。2011年1月21日, 袁璐和冯河购买了顺庆区钟家巷的一套门面房,总价55.2万元。合同签订后,袁啸向卖方支付了10万元定金,1月27日,袁啸又通过银行向卖方转账44.2万元,另外1万元付给了中介, 由中介暂时保管。2014年5月7日,冯河、袁璐向顺庆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万元,用于经商,借款到期后,二人没有还款。2018年11月1日, 袁啸通过银行向冯河转账27.7万元,用于偿还他和袁璐在信用社的借款。
状告二人要求还款 女婿辩解属于赠送
因女儿和女婿一直没有还款,2019年年底,袁啸把他们起诉到顺庆区法院, 请求判决二被告偿还97.9万元借款及利息。
原告袁啸说,从2010年到现在, 袁璐和冯河因为购房和偿还贷款, 陆续向他借款共97.9万元。
对于袁啸的说法, 其女婿冯河一口否认, 他说:“今天纠纷的起因是我和袁璐2018年闹离婚,之后我们就开始分居。2010年买桂园小区借条上只有10万元, 不是袁啸说的15万, 而且这钱是他送给我们买房子的。买钟家巷的门面房,我没有向袁啸借钱, 借款55.2万元不属实,这个门面交易实际只有15万元。还信用社的借款27.7万元,我并没有向袁啸出借条,借的钱也不是我消费的。”
冯河声称没借分文,但其妻袁璐却承认父亲袁啸陈述的都是事实,应该偿还。
借贷关系依法成立 法院判决各还一半
到底是借款还是赠送的款项,成为庭审中争议的焦点。对此, 顺庆区法院进行了认真审理, 认为本案中原告袁啸提供的证据, 均能够证明他向二被告交款,袁璐认可借款关系,在袁啸一方没有明确表示赠与意思的情况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 被告冯河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款项是袁啸赠与给袁璐和冯河的,对赠与事实,法院不予确认。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对于借款的金额, 袁啸说一共是97.9万元, 桂园小区的房子首付款他后面又补交了5万元,首付一共15万元,而冯河只认可10万元,法院认定首付款是10万元。对于钟家巷的门面房, 冯河说一共只付了15万元,因证据不足,法院认定为55.2万元。法院最终确实借款总额为92.9万元。
日前, 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袁璐和冯河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分别向原告袁啸偿还借款本金46.45万元及利息。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院如何认定赠与事实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 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 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 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表明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证明标准。本案中,被告冯河辩称案涉款项系原告赠与,但未提供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的证据, 故法院不予认定,依法判决二被告还款。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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