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患癌买保险 是否骗保法院给答案

南充晚报 2020-03-20 03:32 大字

一妇女得知自己可能患癌,在没有确诊的情况下,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两年后她被确诊患有肺癌,保险公司认为她隐瞒疾病,属于恶意骗保, 拒绝赔偿。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疑似患癌未确诊 购买保险埋纠纷

60岁的石珍(化名),是高坪区人。2015年1月2日, 她到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了胸部CT检查,诊断报告单显示她左肺软组织密度异常, 考虑患癌可能,医生建议做穿刺活检。但她没有按照医生的建议做活检。2015年6月29日,石珍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老年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从2015年6月30日生效, 保险期限10年,每年交保险费1050元,保险金额10万元。 签订保险合同后,石珍从2015年到2017年,先后3次分别交纳了保险年费。

2018年3月9日, 石珍向保险公司提供了健康告知书,陈述自己2015年在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过相应疾病,陈述中有“但不愿活检”的字样。

索赔未果去告状 保险公司不“认账”

2018年8月14日, 石珍在广州某医院检查, 病理诊断报告书显示其患有肺癌。事后,石珍便找到投保的这家保险公司,要求向其赔付保险金10万元。 保险公司遂到石珍曾就诊过的几家医院调取相关病历,认为石珍隐瞒病情恶意骗保,拒绝赔付。 石珍便将保险公司起诉到顺庆区法院。

石珍在法庭上说:“我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后, 按照约定交纳了保险费, 现在我确诊患有病症, 但对方不愿支付保险金,请法院依法判决。”

保险公司辩解, 石珍在2014年在华西医院查出患有左肺肿瘤的可能,2015年又在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时查胸部CT,检查结果显示可能患有肺癌,她拒绝做活检导致病情没有被确诊。石珍向保险公司投保老年疾病肿瘤保险,并隐瞒患病的事实,她在保险合同签订满两年后才向公司补充告知患病事实。公司认为石珍投保属恶意骗保,请法院依法驳回她的诉请。

被告丧失解除权 法院判赔十万元

石珍是否属于恶意骗保?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2018年3月9日知道石珍于2015年在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过相应疾病, 在其健康告知书中陈述有“但不愿穿刺活检”的字样, 但保险公司至今也没有解除与石珍的保险合同, 况且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自成立至今已逾2年。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该合同合法有效。同时, 石珍在投保之前也并未确诊患有恶性肿瘤, 保险公司在接受石珍购买保险时也没有对其进行相应的体检,因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日前,该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石珍赔付保险金10万元。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律师说法

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一方面保险公司在知道投保人有可能患肿瘤这一解除事由后,未在三十日内行使解除权,便已丧失解除权;另一方面本案合同成立已逾二年,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该合同,故法院认定本案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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