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端上了“黑名单” 银行赔损失
李某在申请购车贷款时发现自己有不良征信记录, 而他从没到记录中涉及的嘉陵区某银行贷款,遂将该行告上法庭。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无端上了黑名单损失该由谁买单
李某嘉陵区人, 长年在新疆务工。2018年12月, 李某准备在新疆按揭购车, 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发现, 他的个人征信不符合要求, 无法贷款。 经查询, 他在嘉陵区某银行有一笔2万元的贷款, 逾期58个月没偿还。在这家银行的档案中,李某在2006年6月17日向该行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从2006年6月17日至2008年11月21日,借款合同上写明用途为建房,借款申请书和借据中有李某的签名和私章。“这不可能, 我早在90年代就建好了房子,根本没有贷过这笔款。”李某说。他当即与嘉陵区某银行联系, 要求撤销他的不良记录, 但对方说当时的经办人已经去世, 无法核实。2019年4月,李某将嘉陵区某银行起诉到嘉陵区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银行撤销自己的贷款征信不良记录, 恢复其信誉,并赔偿他各项损失3万元。
起诉银行赔三万被告辩解事难办
法院立案受理后, 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李某称:“被告嘉陵区某银行原负责人在2006年6月17日虚构我在银行贷款2万元, 贷款文书上我的名字是银行签的,私章也不是我的,贷款用途也是虚构的, 贷款后至今13年也没有任何人向我催问过还款的事。 直到2018年12月, 我买车需要贷款才发现个人征信不符合要求, 仍欠银行贷款没有归还,现在不能贷款。被告银行向征信机构提供的个人信息中, 还在配偶一栏写上我母亲的名字,严重失实,侵犯了我的名誉权。 我一直在新疆工作,为此事专门从新疆回来,多次找到银行协商, 但银行现任负责人却回复这2万元贷款存在不确定性, 也只有通过法院起诉才能解决。 我为此用去了大量的差旅费及误工费,不能办理购车贷款也给我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被告银行则辩解说, 我方有李某的全部资料, 系统上也有,现在无法确定真实情况,因为当时的经办人已去世。
笔迹鉴定揭真相原告胜诉获赔偿
在庭审中, 原告李某否认案涉借款中李某签字和加盖私章是他本人所为, 并申请对签字笔迹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贷款申请书和借据上李某的签名均不是他本人书写。
审理完本案后,嘉陵区法院认为,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原告李某否认借款事实, 被告银行也无法确认借款是否属实。 经过司法鉴定, 该笔借款中的借款人签字不是李某本人所签, 银行也未能提供该笔借款的打款记录, 故李某在被告银行的借款2万元, 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确认。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嘉陵区某银行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撤销原告李某的征信不良记录, 赔偿李某名誉损失2万元、差旅费1000元。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侵犯名誉权和诽谤罪的区别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 如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 即使所述内容是真实的, 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但可成为名誉侵权案的受害者; 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 本案对个人征信记录造成了失误, 属于名誉侵权,但不构成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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