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违反疫情防控行为的法律责任风险通告如下:
一、明知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冠病毒人员,故意传播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过失导致病原体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三、非法行医,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四、编造或者明知是编造而故意传播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 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防治防护物品、假劣药,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以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最高可判处死刑;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假借预防、控制疫情名义,作虚假广告宣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六、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七、假借预防、控制疫情名义,诈骗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八、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后果, 或者对医务人员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防疫物资,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医务人员,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九、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疫情传播或者流行,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具有疫情防控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疫情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十、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构成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最高可判处死刑;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 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希望全体市民自觉遵法守法,公务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
特此通告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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