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7号)

南充晚报 2020-02-03 00:46 大字

为有效防止和遏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蔓延,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维护良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在本市居住或活动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和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告等,形成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的良好局面。

二、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严肃处理:

(一)明知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病毒, 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传播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的;

(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防治药品的;

(五)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以疫情防控名义,发布虚假广告、实施诈骗行为的;

(七)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 侵占、 挪用疫情防治物资的;

(八)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 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防疫职务的;

(十)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三、 防控疫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欢迎和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特此公告

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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