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4号)
为有效防止和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5号)》等要求,结合南充市实际,现公告如下:
一、南充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在南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机构),不得早于2020年2月17日(农历正月廿四)前开学。具体开学时间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疫情防控形势经科学评估批准后方可开学,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二、在南高校不得接受学生提前返校,各级各类学校一律不组织补课、答疑、辅导等各类聚集性课堂活动,一律不组织学生参加游学、聚餐、社会实践等聚集性活动。
三、各级各类学校应及时收集统计已返乡且尚未返回南充的湖北籍教职工及学生,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史、有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或有与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往来史的教职工和学生情况,并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对返乡且尚未返回南充的湖北籍教职工及学生,对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史、有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或有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往来史的教职工和学生,各级各类学校应严格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及时告知其待通知后再返回学校。同时,应落实专人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五、各级各类学校要强化校园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要切实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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