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漏水 楼上住户缘何赔钱?
5楼住户状告6楼住户,称对方房屋漏水对他家造成了损害,而6楼住户称系7楼漏水造成的。5楼住户的损失到底该谁赔偿呢?
房屋漏水 引发诉讼
谭某购买了嘉陵区某小区一栋楼房的5-1号住房, 洪某购买了同单元的6-1号住房, 汪某购买了同单元的7-1号住房。3家人装修入住一段时间后, 谭某在2017年10月发现自己房屋的厨房、厕所、过道屋顶开始漏水,找到楼上邻居洪某交涉和协调,洪某发现自己房屋与谭某房屋对应部位的墙面, 也存在被楼上邻居汪某房屋漏水损害的情况, 洪某认为谭某房屋漏水不是自己房屋漏水造成的,而是7楼汪某房屋漏水造成的。 双方协调解决房屋漏水问题没有成功。 后来通过小区物管多次组织双方协商解决,仍无结果。
2019年6月, 谭某向嘉陵区法院起诉洪某。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7楼住户汪某为本案被告。
谁该担责 各执一词
庭审时,原告谭某称,被告洪某的厨房、厕所漏水,致使自己居住的住房对应部位渗漏、污染、腐蚀。他多次请物管出面协调, 但洪某拒不维修,致损伤面积进一步扩大。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赔偿其损失费9385元。
而被告洪某则辩解称, 水是从汪某的7楼漏到他家6楼的,后又漏到5楼,才造成谭某的损失。“我认可恢复谭某墙壁受损的材料、 人工费, 但不认可赔偿损失9385元, 这笔损失应由汪某赔偿。”洪某说。
但被告汪某说:“我们共同去看了洪某房屋, 有4厘米的积水,我的房屋没有积水, 所以我认为是洪某房屋漏水。”
现场勘查 依法判决
本案审理中, 法院为了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建议谭某和洪某对房屋漏水问题进行现场勘查后,找出漏水的根源,采取补救措施予以处理。 二人同意了法院的建议, 洪某将自己房屋厕所地面砖打开, 发现厕所地面有一定积水。 洪某将自己房屋厕所地面进行处理恢复后, 谭某房屋漏水便消失。事后法院对谭某、洪某、汪某房屋进行了现场勘察, 发现汪某的厨房热、 冷水管处进行过维修,房屋内墙与厨房、厕所相邻处有漏水损害现象,发现洪某、谭某的房屋与汪某房屋部分对应部位都存在漏水损害现象。
法院审理完本案后认为,侵害他人财产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系相邻关系,相互之间应当处理好相邻关系, 特别是二被告发现各自房屋存在漏水问题时,应当及时进行检查、维修,避免因房屋漏水而损害相邻房屋并减少损失的扩大。 本案涉及财产损失不大, 本应通过评估或鉴定方式来确认, 但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负担,妥善处理相邻关系,根据法院现场勘验情况和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 酌定因渗水造成原告谭某的财产损失为5000元。被告洪某、汪某房屋均有漏水致各自墙面装饰损坏现象,被告洪某对其厕所进行了维修,被告汪某对其厨房热、冷水管处进行过维修,加之两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谭某的财产损害究竟是谁家房屋漏水造成的,致使法院无法确认二被告对原告谭某财产损害侵权责任大小,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确认由被告洪某、 汪某各自承担50%的责任较为恰当。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洪某和汪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各自赔偿原告谭某2500元。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律师说法
无法确定责任 平均承担赔偿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无法确认6楼和7楼住户对5楼造成损害的责任大小,故判决二被告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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