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师酒后上班热油沸出遭烫伤
一名厨师与朋友饮酒后上班,被沸油将其全身多处烫伤。他将餐饮店告上法院,索赔40余万元。 餐饮店到底该不该赔他损失呢?
酒后上班 被油烫伤
秦某某是一名厨师。2017年8月15日, 秦某某被顺庆区一家餐饮店聘用。 一个多月后的2017年10月7日晚,秦某某的朋友来这家餐饮店吃饭。 期间,秦某某陪同朋友吃饭时,相互间都饮用了一些酒。因为当天是秦某某值班,当朋友离开后,秦某某又回到厨房工作。酒后的秦某某在炒菜时, 热油从锅里沸出,将他头面颈部、双上肢、前躯干及右下肢烫伤。事故发生后,秦某某被送到南充市中心医院抢救,同年12月7日出院。 秦某某全身留下多处疤痕, 经鉴定构成6处十级伤残。
起诉雇主 一审胜诉
因秦某某与这家餐饮店的老板童某某协商赔偿事宜时,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秦某某遂将餐饮店及童某某起诉到顺庆区法院, 索赔各项费用共计404208.08元。
顺庆区法院对本案审理后认为, 被告餐饮店雇佣了秦某某工作,秦某某在工作期间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秦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餐饮店作为雇主疏于安全管理存在过错, 由其承担事故损失60%的责任。 秦某某作为厨师, 在饮酒后到厨房进行操作,未尽到谨慎注意而造成损害,对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 酌情由其承担事故损失40%的责任。
法院经计算, 秦某某的各项损失共计424644.16元,餐饮店应承担254786.5元, 扣除店老板童某某垫付的医疗费等, 秦某某应获 赔 偿 金 额 为 147172.74 元 。2019年2月, 该院判决被告餐饮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秦某某支付147172.74元。
被告上诉 再次败诉
一审判决后, 被告餐饮店和童某某不服, 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二审开庭时, 餐饮店和童某某认为,一审判决对于事故责任的比例划分不正确, 秦某某作为厨师,在上班期间饮酒后到厨房进行操作, 未尽到谨慎注意而造成损害,对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整个过程中,餐饮店和童某某作为雇主疏于安全管理, 也存在过错,但一审法院认定过错责任比例过重。
对此,南充中院二审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由餐饮店承担无过错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秦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应当预见到酒后在厨房从事高温工作存在一定的危险, 但他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及采取适当的安全保护措施, 故秦某某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 应当减轻餐饮店的责任。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确定由被告餐饮店承担60%的责任, 秦某某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
近日, 南充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实习生 方敏
雇员受伤雇主当赔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 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 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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