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合格食品领刑受罚并道歉

南充晚报 2019-12-30 02:02 大字

■ 鲜亮 黄小伦 南充晚报记者 雍宏伟

本报讯 近日,顺庆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某、林某某、陈某、胡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并附带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顺庆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法庭依法判处林某、林某某、陈某、胡某某有期徒刑1年至1年8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判决四被告人共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63400元, 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据办案人员介绍,2018年5月, 胡某某分三次从广东江门购进无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书的猪黄喉109件,销售给林某、 林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经营的某食品商行。2018年4、5月, 陈某销售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标识的波兰猪黄喉105件给林某。在此期间,林某、林某某还在另一陈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境外毛肚34件。

2018年6月,顺庆区食药监管部门查封林某、 林某某无食品检验检疫证猪黄喉108件,无出入境检验检疫标识波兰猪黄喉54件, 及无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毛肚34件。然而,林某某在上述食品被查封后, 私自将被查封食品偷出销售,并用猪边角料填充假冒,掩盖处理查封食品的事实。经检验,林某、林某某所购买销售的猪黄喉、 毛肚均呋喃咗酮超标,不符合安全标准。

上述食品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封前,被告人林某、林某某向消费者出售从胡某某处购买的黄喉1件,销售价款300元,出售从陈某处购买的波兰黄喉51件,销售价款25500元,销售查封食品获取销售价款30540元。

顺庆区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林某、林某某、陈某、胡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要求其承担法律规定的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故请求法院判令胡某某、林某、林某某共同赔偿3000元;陈某某、林某、林某某共同赔偿255000元;林某、林某某共同赔偿305400元;并要求四被告人在市级媒体上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求。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称:近年来,一些重大、恶性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等系列案件相继出现, 足以表明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面对当前形势,检察机关始终立足职能,履职尽责,以“刑事打击+公益诉讼”为手段,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吃得健康。 同时告诫广大食品经营者一定要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良心经营,切莫挑战法律和食品安全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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