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及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
一、商品房(集资房)
2010年1月1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配备电梯的按建筑面积40元/㎡缴存,未配备电梯的按30元/㎡缴存。
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 配备电梯的按建筑面积20元/㎡缴存,未配备电梯的按15元/㎡缴存。
2000年4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 非住宅按售房款总额3%缴存,住宅按售房款总额2%缴存。
集资房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收齐业主应缴维修资金,并与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核对后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二、拆迁安置房
2010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等面积拆迁安置房按配备电梯的40元/㎡、未配备电梯的按30元/㎡的标准由拆迁人缴存维修资金;2010年1月1日前竣工的等面积拆迁安置房, 配备电梯的按建筑面积20元/㎡、 未配备电梯的按15元/㎡的标准由拆迁人缴存。
超面积安置部分, 按不同时段的缴存标准由被拆迁人承担, 由拆迁人统一代收后,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三、售后公有住房
2010年1月1日起, 售后公有住房按配备电梯房屋不低于售房款的30%、未配备电梯的房屋不低于售房款20%的标准提取维修资金, 出售公有住房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所有;购房人应按购房款的2%缴存首次维修资金。2010年1月1日前出售的公有住房,在办理产权时由单位按售房款的20%缴存。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当与购房人在购房合同中载明购房人首次缴存维修资金事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办法
一、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到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登记备案,提供房屋面积预测绘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盖鲜章,填写南充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登记表, 并打印南充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通知。
二、 购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必须缴存维修资金。购房人凭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南充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通知并核对缴款信息, 自行到市辖三区指定的专户银行储蓄网点缴存维修资金, 并妥善保存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南充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凭证。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通过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缴款属实后, 购房人方可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手续。
三、在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购房业主分户清册资料,到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核对房屋维修资金缴存情况, 未售房屋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先行垫缴至专户管理银行,待房屋出售时由购房人如数缴给开发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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