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吞民工工资5万多 法院让包工头吐出来
■ 赵霁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实习生 方敏
包工头从承包方领取的劳务费中包含了8名民工的5万多元工资,却拒不向民工支付。他起先和承包方管理人员微信聊天中还答应尽快支付,后来却不予理睬。面对压力,承包方只好再拿5万多元垫付了民工工资,然后起诉包工头。
包工头拒付民工工资 发包方另行出资垫付
重庆华硕建设公司是嘉陵区“融创九棠府”项目总承包方。2018年初,华硕公司与重庆一家劳务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018年7月26日,这家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将19号楼地下室木工活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分包给周某施工。2018年9月7日,赵某班组从工地撤场, 华硕公司组织赵某手下的班组召开撤场协调会, 会议决定对周某施工的19号楼的应付费用为“所有费用包干22.4万元,另外补助6000元”。2018年9月29日, 周某收到华硕公司支付的19号楼地下室工人工资23万元。
张某等8名木工经人介绍到周某承包的19号楼地下室做木工活,这8人每天需要做的活都是由周某班组的后勤管理人员彭某安排, 彭某为此建了一个木工班组微信群,周某和8名木工都在这个群里。2018年10月15日,华硕公司得知周某截留了张某等8人的5万余元工资, 其项目经理遂通过微信与周某联系, 周某在微信中表示“就在这两天处理好”。此后项目经理数次通过微信催促周某, 他均表示立即处理。 但从2018年11月6日以后,项目经理再与他联系时,周某均没有理睬。
8名工人没有领到工资, 便向辖区派出所、 嘉陵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华硕公司多次与周某联系, 周某不予理睬,嘉陵区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也责令华硕公司代周某垫付工人工资,华硕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代周某垫付人工工资50915元。
发包方状告包工头 他称不认识8个民工
2019年5月21日,华硕公司将周某诉至顺庆区人民法院, 请求依法判令周某支付该公司代其垫支的民工工资。 被告周某在法庭上辩称, 他与华硕公司没有签订任何合同, 华硕公司提到的那些工人,并不是他雇请的,他也没有领取这部分工人的工资。“我只是赵某手下一个小木工班组, 尽管华硕公司无故要求赵某班组中途撤场, 而且撤场协调会决定支付的木工工资偏低, 但是我仍旧贴钱把所有该发的工人工资发放到位。 我不认识那8个木工, 没有和他们一起做过事,所以我没有理由承担他们的费用。”周某在庭审时说。
张某等8名民工作为第三人在法庭上陈述, 他们经人介绍去19号楼做地下室木工活, 是周某手下的后勤管理人员彭某给他们安排工作,为了施工方便,彭某还建立了一个微信群。“我们干活前就弄清楚了是在周某手里领工钱。”张某等人如是说。
8人确实在为他打工 法院判决包工头败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以下事实和证据看,8名工人与周某建立了劳务关系: 彭某系周某安排的后勤管理人员,彭某建立微信群,对8名工人的工作进行安排;华硕公司项目经理与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周某在华硕公司领取19号楼的人工工资后没有向工人支付, 等等。诉讼中,周某抗辩称自己在施工过程中也聘请了点工、包工,但没有提供向他聘请的工人结算工钱、 发放工资的相关证据,而且周某领取了19号楼地下室工人工资23万元,但没有提供这23万元发到了哪些工人手中的证据。周某还称19号楼的地下室是他承包施工,为了工程进度,经常有其他班组参与突击施工的情况, 张某等8人有可能是其他班组的工人,但他也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据。
法院认为,周某应发民工的工资,已由华硕公司出资发放, 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华硕公司提出要求周某返还50915元的主张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周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华硕公司代其垫支的人工工资费50915元。
律师说法
包工头不付民工工资 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因个人承包经营者不支付民工工资, 负有连带责任的发包单位另行出资垫付民工工资后, 有权主张个人承包经营者返还这笔款项, 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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