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顺庆区人民法院在西华师大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案件 庭审现场 法官揭开“校园贷”套路
●李建华 本报记者 徐嗣千 文/图
刘某、夏某、陈某三人通过网络平台推送广告,以 “无抵押” 贷款为诱饵,采用周息20%至30%以上的超高利息,向不特定人放贷,让多名学生深陷“套路贷”无法自拔。其中,南充一名学生因无力偿还贷款,最终被迫退学。
昨日下午,顺庆区人民法院在西华师范大学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夏某、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案件点击 多名学生陷“校园贷”骗局
刘某、夏某、陈某今年分别23岁、24岁和26岁,三人因在网络贷款平台借钱,接触到网络贷款行业,后陆续打起了网络放贷的主意。三人通过网络平台推送广告,以“无抵押”贷款为诱饵,采用周息20%至30%以上的超高利息(超出国家允许民间借贷最高年利率的43倍以上)向不特定人放贷,采取预先扣除利息、打双倍借条并通过支付宝或银行卡走虚假双倍借款流水、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互相推送平账等方式非法获利。
2017年9月,苦于无钱周转的南充学生王某在玩微信时,发现备注名为“顾佳为”的人请求添加好友。简单聊天后,王某得知对方是上海一名从事贷款业务人员,系专门帮助学生网贷的“推荐人”。
因有借贷需求,王某如实告知了自己的学生身份和还款能力,“顾佳为”表示无妨。
于是,王某接受了“顾佳为”的推荐,与从事网贷业务的夏某取得联系。王某通过身份审核后,夏某以周息30%的高额利息向王某发放“贷款”。在王某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夏某将其推送给陈某以及某公司等借贷平台,由王某在其他地方借款偿还自己的借款。之后,陈某又将王某推送给刘某等人继续以高息借钱平账。2017年9月至12月,王某的“贷款”总金额以滚雪球的方式迅速增长至几十万元。
当年12月,王某到成都一家酒店与夏某、陈某、刘某等人商谈还钱一事。在酒店房间里,为保证王某能继续在网上借款,几人要求其将所有欠款本金、利息全部出具为纸质借条。王某向六人出具借条金额共计63万余元,其中夏某2万元、陈某10万元、刘某14万元。
除向王某发放“高额利息”贷款外,陈某还以同样的方式,向成都一名学生发放贷款1.5万元,走4.4万元的虚假借款流水并打4.4万元的借条,口头约定一个月后按期归还2.2万元,逾期则按4.4万元还款。当该名学生要求提前还款时,陈某对之前的口头约定不予认可。最终,该学生及其父亲向陈某、夏某支付2.34万元。
以案释法 帮助大家辨别“校园贷”
12月18日下午,顺庆区人民法院在西华师范大学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媒体记者、教师代表、在校学生等共计300余人旁听了庭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陈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采用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相互推送平账等“套路贷”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主审法官发现,一些学生对“校园贷”不了解,没有认识到“校园贷”的严重危害性,在校学生加入非法放贷行业及掉入“校园贷”陷阱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提高学生的风险防范意识,遏制非法“校园贷”行为,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和旁听学生进行了交流,现场讲解“校园贷”的形式、危害,帮助大家辨别“校园贷”。
主审法官介绍,“校园贷”的主要特点是门槛低、套现快,机构发放贷款时,不要求借款人亲临现场,也不需要担保人提供书面保证,贷款提供者不仅不控制限定贷款用途,也不采取任何的风险管理等措施,学生只需提供相关的身份信息就可以方便地借到贷款。
据了解,针对很多“校园贷”利用“滞纳金”“服务费”“中介费”等专业名词设置陷阱,2018年以来,南充两级法院先后与公安、检察、监察等展开联合调研,与金融、教育、工商等政府各相关部门召开碰头会,形成有效的监管和打击合力。
同时,南充两级法院将辖区内高校和中专、技校作为全市法院“校园贷”法律普法阵地,经常性开展校园金融、网络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对于‘校园贷’‘套路贷’等严重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案件,法院将一如既往坚持快立快审快判,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顺庆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少龙表示,下一步,法院还将继续主动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加大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作力度,积极为铲除不法“校园贷”滋生的土壤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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