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摔下床 医院当赔匠

南充晚报 2019-12-17 00:47 大字

■ 王丽君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妇女患病到一家医院检查,在下检查床时不慎摔伤。她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4万余元。医院坚称没有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医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其赔偿患者11万余元。经二审法院调解,日前医院补偿该妇女8.5万元结案。

患者结束检查下床 一不小心摔成骨折

邓某10多年前和丈夫在高坪区阳春路购买住房,从此她在高坪区某农贸市场经营干杂品。2018年11月2日下午5时许, 邓某因患病来到南充市第四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四医院)就诊。她在一位医生的安排下,躺在检查床上检查身体。 结束检查后,医生因有事先行离开了。邓某躺了一会儿,然后起身准备下床。虽然检查床下安置有木制台阶, 方便病人上下,但检查床两面均没有扶手或其他可以支撑抓握的装置。 邓某在下床时,一不小心摔倒在检查床的另一边,当即摔伤。后邓某与院方交涉,未能协商一致。当年11月22日,在邓某与四医院发生纠纷时,经顺庆区公安分局东城派出所出警调解,并取得医院同意,将邓某送到南充市中心医院治疗,2018年12月15日出院,共住院治疗23天。经南充市中心医院诊断, 邓某系颈椎和胸椎骨折。出院后, 经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某构成九级伤残。

起诉医院索赔损失 被告辩称没有责任

因与院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2019年7月25日,邓某一纸诉状将四医院告上顺庆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诉称,她于2018年11月2日到被告四医院检查身体,结束检查后起床时摔倒在地上,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检查床上没有任何防护设施,医生在我起床前就直接离开去做别的事情,没有对我尽到提醒的义务,检查病室里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 才导致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我多次找医院维权没有结果,请人民法院公正裁决。”邓某说。她向法院提出诉请:判令被告四医院赔偿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0207.80元。

而被告四医院并不认同原告邓某的说法,辩解称,医院对邓某的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邓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本来有能力照顾好自身安全; 她在南充市中心医院治疗所用药物也与她在四医院受伤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医院被判担责六成

邓某在四医院接受检查后摔伤, 医院到底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议颇大。针对双方的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四医院作为医疗服务机构,基于对病人身体状况有别于健康人的考虑,医院对治疗室、检查室里的检查床辅助设置应尽到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而本案中,四医院并未在检查床至少一侧安装任何辅助设施,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四医院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邓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在就诊时的身体状态也并不是需要他人搀扶的情形,当值医生没有对她进行扶助行为并无明显不当,且原告邓某也并没有因身体不适向医生主动求助,而是自行下床。基于上述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邓某也应因其自身行为的不慎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 法院酌定原告邓某应承担40%的责任。

法院认为, 原告邓某虽系农村户口, 但在城市自购房屋居住并在城市农贸市场摆摊经营, 故对邓某所受各项损失按照城市居民标准予以认定。邓 某 受 伤 的 各 项 损 失 合 计 为188169.87元,由她本人承担40%,由被告四医院承担60%。

2019年9月26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 由被告四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邓某赔偿112901.87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四医院不服,上诉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南充中院主持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四医院在2019年12月17日前向邓某补偿8.5万元,了结本案纠纷。

律师说法

患者在医院就诊受伤 医院未尽义务将担责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 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患者在医院就诊时受伤, 故依法判决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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