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招砸伤人 到底谁担责?

南充晚报 2019-11-27 00:58 大字

一家诊所的招牌砸伤一路人。伤者将诊所告上法庭, 诊所称店招是政府部门统一出资制作安装的,应该由政府部门及承建公司负责。到底该谁来赔偿呢?

店招落下砸伤路人

高坪区鹤鸣路有一间门面房,其所有权人是周某。从2007年7月以来,个体医生杨某租赁了周某的这间门面房,开办了一家诊所, 平时在这里坐堂行医。2018年6月29日下午6时许, 住在高坪城区的中年妇女曹某,下班后从该诊所外面经过时,凑巧被诊所门面上坠落的店招砸伤。曹某受伤后,被送到南充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头皮裂伤、右侧额顶部头皮下血肿、肋骨骨折等。

曹某在出院前后,找到诊所交涉,诊所经营者杨某称, 她店门外的招牌是政府部门统一制作的,与她无关。原来在2010年至2011年,高坪区政府实施了“全城大行动”,对城区主要街道进行了风貌改造,政府全额出资安装空调架、对门面重新安装卷帘门、重新制作安装店招等。2010年7月26日,白塔街道办事处与大西南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由大西南公司对鹤鸣路旧城风貌进行改造施工, 大西南公司将鹤鸣路杨某诊所的店招进行了重新制作安装, 安装好后交付给诊所使用。

对簿公堂维护权益

因与诊所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曹某将该诊所告上高坪区法院。 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后, 被告诊所申请追加白塔街道办与大西南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法院准许了该申请,并书面通知了白塔街道办与大西南公司参加本案诉讼。

原告曹某在法庭上诉称,她下班后从单位回家,途中遭被告诊所的店招落下砸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她要求被告诊所协商处理本次事故,但诊所不予理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诊所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8114.03元。

被告诊所辩解称: 广告牌是政府部门做的,并没有交给诊所管理,故与诊所无关。曹某受伤是自然灾害引起的,当天有大风大雨。曹某是上班期间受伤,属于工伤。

而被告白塔街道办认为,2011年左右高坪区政府实施了“全城大行动”,本办事处仅仅起协调作用。该工程由政府全额出资,做好后交给业主使用、管理、维护等。被告诊所店招交给业主使用若干年至事发前,街道办未接到业主任何报告。被告诊所对店招有使用、管理、维护等义务。所以街道办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诊所承担赔偿责任

曹某受伤究竟该由谁买单? 高坪区法院认为,被告诊所系该店招的使用者,故被告诊所对该店招具有管理及维护等义务。本案中,被告诊所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在使用期间已经采取了积极措施对店招尽到管理和维护等义务。因此,法院推定被告诊所存在过错,并应承担原告曹某的损失赔偿责任。被告白塔街道办与大西南公司虽存在合同关系,但与原告曹某无直接法律关系,大西南公司虽是店招的制作者,但并非是店招的使用者和管理者,且质保期已过,故对曹某受伤白塔街道办和大西南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诊所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曹某医疗费等费用合计48641.03元。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律师说法

店招坠落砸伤行人管理人应担责赔偿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被告诊所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法院判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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