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心的房子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男女离婚时将价值千万的房产赠送给女儿,女儿却不愿将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的700多平方米的房屋过户给父亲。其父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购房时女儿是一名没有经济来源的大二学生,而该房产是由其父母出资购买和长期管理,依法判决房子归原告所有。
以女儿名义购买房屋 家庭解体女儿拒过户
今年66岁的魏渊,2015年12月和妻子冯翠签订离婚协议, 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同时将价值上千万的财产赠送给了女儿魏灿,其中包括成都市一套134.5平方米的住房, 顺庆城区一套176.14平方米的住房, 广安城区共1568.29平方米的房屋。魏渊分得的财产中,有一套面积768平方米的房屋, 这是2003年魏渊以女儿魏灿名义购买的,签订购房合同后,魏渊和他名下的公司陆续交纳了购房款。
魏渊与冯翠离婚两年后, 魏灿拒绝将登记在她名下那套768平方米的房屋过户给父亲,她认为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是她自己的。 魏渊遂将36岁的女儿魏灿起诉到顺庆区人民法院, 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归他所有。
六旬父亲起诉女儿 母女站在同一阵营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时, 原告魏渊诉称:“购买这套房子时,魏灿还是一名大二学生,没有经济来源,房屋是我们夫妻以魏灿的名义共同购买,也不是赠与给她的。这套房子从购买到现在, 一直是我和冯翠对房屋进行管理包括维修, 从来没有和魏灿商量过,魏灿也从来没有过问这套房子。我与冯翠协议离婚时, 将这套房屋约定归我所有, 说明夫妻均没有将这套房屋赠与给魏灿。”
被告魏灿对父亲的指控并不认可,她辩解称: 原告魏渊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他所有, 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是物权确认纠纷, 魏渊要举出相关证据来印证房屋是他与冯翠出资购买,因为初始登记是我,而不是魏渊与冯翠,所以不需要再次确认。即使魏渊能够举出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是他与冯翠出资购买,由于原告与被告是父女关系,魏渊并没有对房屋登记在我名下提出任何异议。我取得这套房屋的时候,已经22岁,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贷款等事项一直是我签字确认的。综上,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冯翠辩称: 魏渊根据他和我的离婚协议来主张房屋归他所有, 到现在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离婚协议对案涉房屋作出处分是错误的。 离婚协议针对的是魏渊和我的法律关系, 我们二人没有权利处分魏灿的房屋。2004年魏灿取得房屋产权后,魏渊和我已经默认了该房屋赠与魏灿, 而且在长达14年的时间里,魏渊从来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归原告所有
父女二人都认为这套价值数百万元的房屋应该归自己所有。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房屋属魏渊与冯翠借名购买还是赠与给魏灿? 虽然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系魏灿, 但魏渊提供的房地产契约、 付款凭证、租房协议、水电费缴费票据均能证明案涉房屋合同由魏渊签订, 购房款由魏渊及其名下的公司出资, 购房后, 房屋一直由魏渊实际占有、使用、管理和收益。再结合魏灿系魏渊、冯翠女儿,购房时魏灿系大二学生, 无经济来源, 魏渊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 全面证明魏渊以魏灿名义购买了案涉房屋的事实。至于魏灿辩称,案涉房屋即使系父母亲出资, 也是父母亲将房屋赠与给自己,已经办理过户手续, 赠与已经完成, 但魏灿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父母亲将案涉房屋赠与给自己。相反,魏渊与冯翠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当时魏渊、冯翠均认可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并未赠与给魏灿。综上, 案涉房屋系魏渊和冯翠借用其女儿魏灿之名购买,其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应为魏渊和冯翠,而非魏灿。魏渊与冯翠离婚时,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归魏渊所有,该协议合法有效,故案涉房屋应归魏渊所有。
日前, 该院作出一审判决, 案涉房屋归原告魏渊所有。 (文内人名为化名)
律师说法
不动产登记权属人 不一定是房屋所有人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法院依据原告的举证认定案涉房屋实际权利人为原告和第三人,故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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