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给儿女的房屋 还能收回来吗?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老人病重时,眼见两个儿女未到身边尽孝,便写下自述,委托老伴在他去世后通过诉讼渠道将此前赠送给儿女的房屋收回。 昨(19)日, 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因不符合法律程序,老人起诉儿女要求收回房屋被法院驳回诉请。
老人弥留之际写自述 收回赠予儿女的房屋
汪映和向芬育有两儿一女,几年前夫妻俩购买了一套住房赠送给3个儿女。近年来,汪映身体每况日下,尤其是2019年以来,病情越发危重。这期间,由于两个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汪映在弥留之际便写下了一份自述,委托老伴向芬在他去世后, 通过诉讼渠道收回赠送3个儿女的房产,归妻子向芬所有。自述写好后,汪映留下了一份复印件交给向芬保管。
母亲与子女对簿公堂 诉争一套已过户房产
汪映去世后, 向芬与3个儿女打起了官司,并向法院提交了汪映所书自述的复印件等证据。就在诉讼期间,夫妇俩的大儿子去世, 法院依法追加大儿子的继承人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
“汪映病情危重时,两个儿子都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只有女儿汪姝仍在照顾。”在法庭上,向芬悲情地表示,丈夫在临终前特意叮嘱自己一定要通过法律手段收回此前赠予3个子女的房产,且丈夫生前曾在律师帮助下,写有亲笔陈述材料并按了手印,包括《自述》和一份《授权委托书》(内容为由妻子全权代理)。
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诉请被法院驳回
对于向芬的指控, 除了女儿汪姝同意将受赠部分归还向芬所有外, 其余被告均不同意。于是乎,原本一家人分成了两个阵营,意见针锋相对。
那么,向芬究竟能不能收回房屋呢?法院的判决是: 向芬的诉讼主张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依法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汪映去世后,向芬到法院主张撤销汪映赠予的行为, 缺少法律支持。关于汪映的自述,即使提交了原件,其性质也并非遗嘱。同时,向芬称该自述为他人代写,不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形式。因此,并不能依照该自述来处分汪映的遗产。
其次, 关于向芬自己赠予的财产的, 向芬在本案中并没有提供被告未赡养自己的事实主张和证据, 对于向芬个人而言,法院不能认定被告有“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行为,故向芬主张撤销的证据不足, 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向芬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代书遗嘱的注意事项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立遗嘱人一定是神志清楚, 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字。本案属于代书遗嘱,因不符合上述要求, 故法院认为不能按死者自述处理其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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