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否认爱犬咬人 电话录音让她败诉

南充晚报 2019-09-06 01:58 大字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90后女子先承认自己的狗咬了一位80后女子, 并陪同伤者去打狂犬疫苗未果到派出所协商处理。但后来她又否认自己的狗咬了伤者,并称自己受到胁迫, 拒绝赔偿。法院通过对双方的电话录音等证据推论,认定被告饲养的狗咬伤了原告, 判决被告赔偿2520元。

女店主被狗咬伤 狗主人拒绝赔偿

2019年3月,家住顺庆城区的80后女子江婕向顺庆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起诉同城90后女孩宁艾,她称宁艾的狗咬伤自己,却拒不赔偿。宁艾接到法院传票后大呼冤枉, 称自己的狗根本就未咬伤江婕。

原告江婕在金鱼岭正街开了一家店铺,2019年1月某晚,她正准备下班回家,这时宁艾同青年男子鲍安带着一只没有拴绳的狗从店门经过。“没有使用牵引绳的狗见了我便扑了过来,我大声呼喊,宁艾却说狗不得咬人。 可没想到那条狗还是一口把我的脚踝处咬伤。”据江婕在法庭上陈述, 她当时要求宁艾与自己一起去顺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打狂犬疫苗预防针, 宁艾答应并陪同自己前往位于顺庆区仪凤街的防疫站,但由于防疫站的工作人员已下班,江婕没能注射疫苗。

当时,江婕不怎么放心 。宁艾又叫来熟人柳金作为见证,一起前往顺庆区公安分局北城派出所。 经双方协商,宁艾承诺第二天陪江婕到防疫站打疫苗。

“第二天宁艾称到外地出差,叫我自己去注射疫苗,把发票开起,到时她把钱给我。当天,我自己到防疫站注射了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并接种了狂犬病疫苗,支付了2040元。 这以后,我又分4次接种了余下疫苗及免疫制剂。”江婕说。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辩称狗狗并没咬人

江婕诉称,当她打完预防针后拿着发票去找宁艾要钱时, 宁艾却拒绝赔偿。她只好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报警记录、门诊发票及双方的电话录音等证据。

针对原告江婕的控告, 被告宁艾承认自己确实陪江婕去过防疫站和派出所, 但辩解称她是在受到江婕逼迫后才随同去的,她称江婕所说的不是事实,她饲养的狗并没有咬伤江婕, 她也从没有承诺过陪江婕去打预防针, 请法庭驳回江婕的诉讼请求。

被告宁艾还申请了两名证人鲍安和柳金出庭作证, 鲍安证明宁艾的狗没有咬伤江婕, 柳金证明自己当时看见江婕的脚踝处并没有伤痕。

抗辩意见不被采信 被告一二审均败诉

宁艾的狗到底有没有咬伤江婕,双方争得面红耳赤。对此,顺庆区法院认为宁艾饲养的狗咬伤江婕属实,并列举了以下理由:一是宁艾在电话中承诺支付疫苗接种费用,符合饲养动物咬伤他人后承担责任的生活经验法则;二是宁艾提出她陪江婕去防疫站是因为受到江婕强迫,但当时她有朋友鲍安同行, 江婕一人显然不可能强迫她,而且双方后来还一起去了公安机关。而证人柳金应宁艾要求前去陪同她时, 曾问过她受到打骂没有,宁艾也明确表示没有,故宁艾提出她受到了江婕强迫的抗辩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宁艾之所以陪同江婕去防疫站并承诺支付接种狂犬疫苗和免疫制剂费用,在于她饲养的狗咬伤了江婕。宁艾应依照《侵权责任法》 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认为,证人鲍安是宁艾的朋友, 柳金事发时并未在现场,对二人的证词不予采信。

2019年5月8日, 顺庆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宁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江婕各项损失2520元。宁艾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 南充中院仍推定宁艾的狗咬伤了江婕, 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内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饲养动物致他人损害 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 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的狗咬伤了原告,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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