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顺庆严惩非法捕捞者
本报讯(祝畅 杨烈)近日,由南充市顺庆区检察院生态环境犯罪办案组办理的,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办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顺庆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对被告人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分别被判处罚金2000元,并没收非法捕捞工具。
今年4月至5月,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多次在嘉陵江猫儿溪段、荆溪镇桑树坝村段采用地笼、刺网等方式非法捕捞野生鱼类,被正在巡逻的顺庆区公安分局民警挡获。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顺庆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3人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地笼网、不符合规格的刺网等禁用工具进行捕鱼,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年来,顺庆区检察院成立生态环境犯罪办案组,致力于打击和预防生态环境类犯罪,为保护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提供强有力的检察服务和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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