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暴力威胁 小偷被判有期徒刑5年

南充晚报 2019-09-04 00:38 大字

■ 胡晓泽 鲜亮 南充晚报记者 雍宏伟 实习生 周洁

万某去曾经租住的房屋偷钱,不料碰到新租客张某买菜回来,万某为防被抓住顺势掏出小刀挥向对方……昨(3)日,记者采访获悉,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本案,记者邀请到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岳建民,请他讲解当事人为何只想盗窃,最终却被以抢劫罪判刑。

游手好闲 实施盗窃

今年4月某日凌晨5时许, 正在网吧上网的万某准备买桶泡面吃, 一掏腰包却发现囊中羞涩。 他寻思着去外面搞点钱来解决当前的生活困境。

万某盘算着, 自己曾经租住的房屋距离网吧并不远,而且房屋旁边有一个小巷,可以从小巷旁的窗户翻进房内实施盗窃。计划已定,他便起身离开网吧来到该小巷,并在小巷一角落等候至天亮。早上7时许, 万某发现新租客张某出门买菜, 觉得机会来了, 他便从窗户翻进屋内,开始翻箱倒柜,四处搜寻值钱的财物。

盗窃未遂 挥刀相向

在屋内,万某翻找了一会儿,并未发现值钱物品,只看见客厅的茶几上有一瓶可乐和一箱干脆面, 他便索性打开吃了,填饱肚子后又继续搜寻财物。20多分钟过去了, 万某仍然没有找到值钱的东西,只是顺手将一把精致的小刀装在了自己的口袋里。随后,万某来到卧室,躺在床上玩起了手机。

上午10时,新租客张某买菜回来。张某发现了万某,并询问他是怎么进房间的,万某承认是从窗户翻进来的。张某意识到,这人肯定是小偷,他便想着将其控制起来。万某则掏出小刀,朝着张某挥了过去,将张某的脖子和手臂划伤。万某看到对方流血,心生怯意,便告诉张某,自己只是吃了一袋干脆面喝了一瓶可乐, 并没有偷其他的东西。张某不予理睬,将他推到门外,万某则立马跑到楼顶躲了起来。

法院宣判 获刑5年

当日下午,在事发小区保安人员的帮助下, 公安机关将万某抓获归案。在审查起诉中, 案件承办检察官认为,万某在入户实施盗窃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且以暴力相威胁,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当认定其属于“入户抢劫”。2019年6月,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万某以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5年, 并处罚金1万元。

律师说法

为何盗窃被发现以抢劫罪被判刑

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岳建民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万某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且以暴力威胁被害人, 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万某是否属于“入户抢劫”呢?岳建民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 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由此来看,万某实施暴力行为和以暴力威胁行为发生在户内,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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