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继承房屋 继子占房法院判退还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丈夫去世后,70多岁的她通过法院判决继承了丈夫的一套住房, 可两名继子以她没有支付给他们遗产分割款为由, 占据住房, 拒绝搬离。日前,顺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继子腾退房屋。
依法继承丈夫房产 两名继子拒不搬出
现年76岁的穆桂,住顺庆城区。她与韦永年是一对再婚夫妇。 韦永年有两个儿子, 长子韦安次子韦锋。 在韦永年生前,一家人相处还算和睦。孰料,当韦永年过世后, 继母与两个继子之间为了争夺遗产,闹起了纠纷。
2016年5月17日,韦永年去世。在办完他的后事后, 穆桂与两名继子在继承韦永年的遗产时, 对遗产分割及抚恤金分配产生了争议。 经亲属调解未能平息三人之间的争端, 穆桂遂起诉到顺庆区人民法院, 要求分割丈夫名下的房屋以及丈夫去世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
2017年4月24日,顺庆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登记在韦永年名下位于顺庆城区的一套房屋归原告穆桂所有,并由其自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费用自行承担;穆桂在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韦安和韦锋遗产分割费各3万元。
法院的判决生效后,穆桂办理了韦永年名下那套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于2017年9月14日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但她的两位继子韦安、韦锋却一直居住在那套房屋内,穆桂要求二人搬出,遭到了兄弟俩的拒绝,二人声称,还有遗产分割款她没有支付给他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老人便再次向顺庆区法院起诉继子韦安和韦锋。
七旬老人对簿公堂 状告继子维护权益
顺庆区法院立案受理了这起继母告继子的排除妨害纠纷案,开庭时,原告穆桂和次子韦锋到庭参加了诉讼,但长子韦安却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穆桂诉称, 她和两个被告之间的遗嘱继承纠纷案法院判决后,已产生法律效力, 她已将案涉房屋的产权过户到了自己名下, 但二被告一直居住在那套房中,拒绝搬出。经协商没有达成一致,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穆桂当庭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韦安和韦锋立即从本人所有的房屋中搬出;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对于继母的指控, 继子韦锋坦承他和哥哥韦安确实在已变更到继母名下的那套房屋内居住, 但表示他愿意与继母协商, 由自己出资16万元把那套房子买过来,以取得房屋的产权;如果穆桂不同意的话, 他就要求她支付给他遗产分割费3万元后才同意搬出。
另一名被告人韦安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产权受到法律保护 无权占有被判搬出
对于二被告人占据继母房屋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 无权占有不动产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 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本案中,原告穆桂已于2017年9月14日办理了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她已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 二被告占有案涉房屋的行为系无权占有。原告穆桂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自己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无权占有房屋的,原告穆桂可以要求排除妨害, 现案涉房屋由二被告无权占有, 原告穆桂要求二被告搬离案涉房屋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韦安、韦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从原告穆桂所有的房屋中搬出。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韦安、韦锋负担。 (文中人名为化名)
律师说法
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唯一依据,是存在着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事实。这里的事实,既包括书证、物证,也包括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明, 但首先应以书证、物证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穆桂通过法院生效判决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 并取得了不动产权证,而二被告占有该住房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属于无权占有,故法院作出二被告腾退房屋的判决。
新闻推荐
■南充晚报记者陈高洁本报讯昨(21)日,记者从市农业农村局获悉,日前,省政府参事、农业推广研究员涂建华,省农科院副院长、研...
南充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南充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