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告丈夫返还4.2万元 因系婚前个人财产获支持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在一般人看来, 夫妻钱财不分家,你的也就是我的。然而,近日顺庆区人民法院却判决一位丈夫返还其妻4.2万元。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4.2万借款是否已还 两种说法真假难辨
舒婕和夏安是对再婚夫妻。2017年4月, 夏安的弟弟夏宁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便找舒婕借款。同年5月10日,舒婕从婚前办理的个人银行账户上取款1万元,借给了夏宁,6月17日,她再次从银行账户上取款5万元借给夏宁。两次借款夏宁均未出具借条。
2017年6月27日, 在舒婕的要求下,夏宁给她打了一张借条。当时,他要求将6万元借款的出借人添上哥哥夏安的名字,舒婕为了搞好与丈夫的关系,便同意加上夏安的名字,但口头要求夏宁今后把钱还给她本人。
2018年3月14日, 舒婕向夏宁索要借款,夏宁向她还款1万元。接着,夏安让夏宁给自己5000元,自己又拿出3000元, 筹齐8000元交给舒婕,称弟弟夏宁再还她8000元。当天,夏安让舒婕在借条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丢失,找到原件后条子作废,现金陆万元付清。”称随后就把余下的钱还她,但舒婕一直没收到余款。
此后, 舒婕与兄弟二人发生争执,她称自己只收到了1.8万元,而兄弟二人均称, 夏宁将另外的4.2万元还给了夏安,夏安交给了舒婕。
提起诉讼一波三折 最终查明丈夫收款
舒婕与丈夫及小叔子争执不清, 遂于2018年4月17日向顺庆区法院起诉夏宁, 要求还款4.2万元。因提供的证据不足,加之被告夏宁和第三人夏安均称款已还清,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舒婕不服, 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充中院二审查明,舒婕将其个人存款6万元出借给夏宁, 舒婕已收到夏宁还款1.8元,剩余4.2元借款夏宁归还给了舒婕的丈夫夏安。 因舒婕起诉的是夏宁而非夏安, 故南充中院二审没有判决夏安将4.2万元返还给舒婕。
2019年1月15日, 舒婕再次向顺庆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次起诉的是丈夫夏安。 舒婕在法庭上称,2017年5月, 被告夏安的弟弟夏宁因资金紧张,遂找到我借钱,我本不想出借,但考虑到亲戚关系,加之夏安多次恳求,我就同意将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总共6万元借给夏宁。事后,夏宁归还了我1.8万元, 而剩余4.2万元在没有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交给了夏安。夏安在收到这4.2万元后一直拒不交给我。夏安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被告夏安认可借给夏宁的6万元系舒婕婚前个人财产, 但辩解他已将代收的4.2万元返还给了舒婕,而且舒婕已用这笔钱为她儿子买了车。
法律保护个人财产 判决被告立即返还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夏安代收的4.2万元是否已转交给舒婕。顺庆区法院审理认为,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在所有权人未同意将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非所有权人的另一方不得侵犯。通过两级法院已经判决认定的事实可知,被告夏安收到了夏宁应返还给舒婕的剩余借款4.2万元, 该款系舒婕的婚前个人财产,在舒婕未同意将此款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属舒婕个人所有,夏安应返还代舒婕收取的夏宁归还的借款4.2万元。 夏安主张已将4.2万元返还给了舒婕,而且舒婕已使用该款为她儿子购车,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 同时结合庭审调查事实看,原被告双方的经济相对独立,故夏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夏安主张已将其代收的4.2万元返还给舒婕的辩解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夏安立即向原告舒婕返还4.2万元。(文中人名为化名)
律师说法
夫妻个人财产 不因婚姻关系转化为共同财产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 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法院认定舒婕出借给夏宁的款项是婚前个人财产,故判决由夏安返还给舒婕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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