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印章揽工程被处罚金还判刑

南充晚报 2019-07-30 00:57 大字

本报讯 高坪区一名男子, 与人合伙在成都承包了一项工程,因没有相应资质无法签订合同,便挂靠在南充一家公司名下。在结算时,他伪造了这家公司的印章和该公司法人印章。 日前,嘉陵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此人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70后男子林啸(化名), 住高坪区。2015年底, 林啸邀约两位朋友一起从成都一家房地产公司承包到某建设项目中的两处地块土石方工程,因无资质,无法签订合同,便挂靠嘉陵区一家渣运公司,并以该渣运公司的名义与成都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分工,林啸负责与成都某房地产公司沟通对接和结算工程款。

2016年1月, 林啸找人伪造了嘉陵区某渣运公司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之后,林啸在办理结算工程款的文件上, 加盖了伪造的嘉陵某渣运公司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并用于结算工程款。2016年年底,林啸将其结算的工程款部分挪用, 造成未领到费用的部分工程人员多次到建设工地和售楼部维权。 后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 盖有嘉陵区某渣运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委托书、 承诺书、付款申请表共计9份材料上的印章均系伪造。

案发后,2018年1月26日林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2月15日,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啸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向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啸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啸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啸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啸认罪态度好又有悔罪表现,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日前,该院一审依法判处林啸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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