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城区一套房 12万元就贱卖了?

南充晚报 2019-07-23 00:38 大字

■ 段萍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任某将一套64平方米的住房以1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杜某,杜某又将该房以24万元出售给肖某。数月后,任某将杜某和肖某告上法庭,称买卖和过户房屋是自己向杜某借钱而进行的担保,两次房屋买卖均无效;而二被告称房屋买卖合法有效。

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决任某与杜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中年女子起诉二人 担保房被恶意成交

顺庆区女子任某,2018年8月14日向顺庆区法院起诉顺庆区女子杜某、 男子肖某,称她以房屋抵押并过户的方式向杜某借款,不料杜某与肖某恶意串通,将房子转手卖给肖某,并强迫她搬了家。

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 原告任某诉称:“我借了银行的钱还不上, 通过朋友认识了杜某,杜某答应借钱,但要求我把位于主城区的一套64平方米的房子过户给她做担保,随后我们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2018年2月27日上午,杜某联系了一个做资金过桥的贾某, 贾某把钱借给我用于向银行还款, 杜某再把钱还给贾某,我把房子过户到杜某名下,月息1万元,还清本息后再把房子过户给我。当天中午我收到了12万元的转款。2018年3月6日, 我按照杜某的要求去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过户。当天下午杜某与我结算,杜某将过户费、税费、过桥费等都算在我名下,她说凑够15万元,并用微信给我转了1万多元。2018年7月3日,因考虑利息太高,我给杜某打电话, 要求连本带息并多认2个月利息还款给她,要求把房子过户回来,杜某说要还就要算1年的利息。2018年7月5日,在杜某的强迫下,我搬了家。就在当天,杜某将房子过户到肖某的名下。当天我还住在家里,没有人来看过房,肖某明显具有恶意。”任某声称,她唯一一套价值在三四十万元的房屋, 怎么可能以12万元卖给他人呢? 请求法院确认她和杜某以及杜某与肖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均无效;二被告立即向其返还案涉房屋。

被告辩称正常交易 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对于任某的指控, 杜某和肖某均不认可。杜某说,任某和她之间的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并且她已向任某支付了公平合理的房款,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她是在取得房屋产权之后, 将房屋出售给肖某,并不存在恶意转让。应驳回任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肖某也说,他购买杜某的房屋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合法手续取得,并不是非法取得,与任某没有任何关系;他总共支付了24万元房款及2万多元的税费, 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院认定借款担保 依法判决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 任某要求把房屋过户回去, 愿意连本带息再多加两个月利息还款, 但杜某坚持要还就要算一年利息。 任某承认至庭审时, 共向杜某借款15万元,杜某却说借款共16万元。

庭审中争议的焦点是任某与杜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性质及其效力问题。法院认为,任某与杜某之间因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将任某的房屋以“买卖”的名义过户至杜某名下, 实则系以此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 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担保特征。 案涉房屋位于顺庆区五星花园商圈,“存量房买卖合同” 价格12万元(实则15万)明显低于市场均价,缺乏基本的价格合理性, 这进一步印证了“买卖房屋”系担保物的合理性。此外,双方的民间借贷本息的结算以及房屋的售价一直处于未确定状态、纠纷状态,不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价款确定要求。在此情况下,所谓的“房屋买卖”不是任某的真实意思, 签订房屋买实合同并过户的行为应认为是对民间借贷的担保。

2018年9月29日,该院一审依法判决任某与杜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

该判决生效后,2019年4月1日,任某再次起诉二被告,要求返诉争房屋。经法院调解,日前,杜某向任某支付了房款与借款本息之间的差价5.5万元, 任某不再要回房子,这场纠纷宣告平息。

律师说法 任 静

合同被判决无效后如何处理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任某和杜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判决无效后,经调解,买方进行了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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