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堂兄身份登记结婚十多年后结婚证被撤销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曾龙因未到法定婚龄,使用堂哥曾虎的身份信息与女友曾晶登记结婚,10多年后,曾龙与曾晶感情破裂分居却无法办理离婚手续。曾虎得知此事后,遂将民政部门告上法院,要求撤销曾龙冒用自己的身份与曾晶的婚姻登记。日前, 南充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依法撤销了“曾虎”与曾晶的婚姻登记。
小伙未到法定婚龄 冒用身份登记结婚
2005年1月,顺庆区男子曾龙与女友曾晶准备结婚。当时曾晶已到法定婚龄,而曾龙差1岁才到法定婚龄。曾龙想早点结婚, 便准备借用堂兄曾虎的身份证去办理结婚登记。于是他找了个理由,借来了堂兄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随后, 曾龙与曾晶到顺庆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曾龙以曾虎的名义与曾晶提交了结婚登记申明书、曾虎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曾龙与曾晶的合影照片。2005年2月3日,顺庆区民政局下属顺庆区婚姻登记处经审查,认为双方符合结婚条件,为曾龙与曾晶核发了结婚证。此后,曾龙与曾晶先后生育了一儿一女两个孩子。2010年7月9日,曾虎与女友也在顺庆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证。
堂兄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撤销冒名登记
2017年, 曾龙与曾晶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但到婚姻登记处一查询,才得知由于当初曾龙是冒用堂兄身份信息与曾晶登记结婚, 意味着曾龙与曾晶并未登记结婚,现在他们要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曾龙认为当年与曾晶的结婚登记无效, 遂于2018年1月3日与现任女友曾芹办理了结婚登记。
在曾龙与曾芹结婚后, 曾虎才知道当年曾龙冒用自己身份信息与曾晶结婚的事, 曾虎认为顺庆区民政局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
高坪区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认为, 曾龙冒用曾虎的身份与曾晶到顺庆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 曾虎没有到场,虽然顺庆区婚姻登记处的经办人不认识曾虎及曾龙, 但从结婚证的合影照片及曾虎身份证显示,二人的相貌特征存在明显差异, 顺庆区民政局下属单位顺庆区婚姻登记处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其为曾虎与第三人曾晶核发的结婚证, 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应当予以撤销。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撤销曾虎与曾晶的结婚证。
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认定被告无责
一审判决后, 顺庆区民政局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时, 顺庆区民政局提出上诉理由称,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 婚姻登记审查方式为形式审查, 只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婚姻登记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而不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 曾虎与曾晶到场办理登记, 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当时登记时是手工登记,使用的是一代身份证, 无法分辨是否是曾虎本人。经审查,不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形,符合登记的条件,故核发结婚证。顺庆区民政局并无过错。
曾虎称, 本人在顺庆区民政局有两次婚姻登记, 如顺庆区民政局的上诉意见成立, 就意味着我的两次婚姻均合法,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曾龙因未到法定婚龄, 冒用曾虎的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其行为均违反了婚姻登记相关规定。虽婚姻登记机构在办理婚姻登记中负有审查义务,但当时申请人提供的是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辨认效率低下, 结合当时的办公条件,不能苛刻地要求登记机关必须查明持证人是否属于本人。加之曾龙采取的方式较为隐蔽。因此,造成错误登记的原因在于申请人曾龙与曾晶,不宜认定婚姻登记机关未尽到审查义务,此婚姻登记是无效的。日前,该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什么情况下可撤销婚姻登记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本案不属于受胁迫结婚的情形, 是在特殊年代办公条件较差的情况下, 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的, 故法院对核发的结婚证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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