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30万买房被骗 炒房客仍需还款

南充晚报 2019-06-13 01:55 大字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嘉陵区一男子,与顺庆区一位朋友合作,准备在成都低价购房。为此,他向朋友之妻借款30万元, 交付了购房定金。 但后来并没有得到房子,定金被骗子骗走。昨(12)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诈骗行为并不影响原、被告的内部借贷关系,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

借款低价购房 中了骗子圈套

现年55岁的雍仁,是嘉陵区人。2017年12月19日, 他与住在顺庆区的朋友魏卫在一起玩耍时, 听一位与他们关系要好的女性朋友汪笑琼说,认识一个叫钟玉壶的男子,有关系可以在成都低价购买两套住房,单价每套100万元,每套要先交定金30万元, 并说每套房子一转手就可以净赚几十万。 二人问她:“既然有这么好的事, 你为什么不把这两套房子买到手呢?”汪笑琼说:“我没有钱,介绍给你们,以后你们把房子卖了,给我一点介绍费就行。”雍仁和魏卫认为这确实是一个赚钱的好机会,便商量当一回炒房客。雍仁说自己拿不出钱,请魏卫帮助他借钱。魏卫便说, 可以找自己的妻子仲映霞在银行贷款50万元, 另外再找人借10万元,先把两套房子的定金交了。魏卫让雍仁给仲映霞打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等房子卖了再还钱。

60万元到手后, 第二天二人由汪笑琼带领,来到成都,见到了钟玉壶。 钟玉壶让他们先把60万元定金转入汪笑琼儿媳妇的银行账户上,向他们承诺,等2018年3月就可以交房。但到了2018年3月,二人找到钟玉壶要房子, 钟玉壶却以种种借口推托。 雍仁和魏卫又要求汪笑琼还款,但汪笑琼也拿不出钱。汪笑琼的丈夫便将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一套住房作价40万元暂抵给雍仁和魏卫。2018年5月, 雍仁和魏卫商量把重庆的那套房屋过户给了魏卫的姐夫。但直到2018年8月,他们依然没有收到钟玉壶和汪笑琼欠下的20万元, 便向顺庆区公安分局报案,称钟玉壶和汪笑琼在诈骗他们, 根本就没有房子。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将犯罪嫌疑人钟玉壶抓获,后经检察机关批准被执行逮捕,而汪笑琼在逃,本案仍在侦办之中。

被告法庭抗辩 应当中止审理

2019年初, 魏卫的妻子仲映霞向顺庆区法院起诉雍仁, 要求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

庭审时, 仲映霞称,2017年12月20日, 雍仁向我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 约定按月利率2分计息, 期限6个月, 现借款至今未还,请求判令其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 并从2017年12月20日起,以30万为基数, 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为止。

雍仁辩解称:借款30万元是事实,但钱不是我用了的, 而是被骗子骗走了,我认为刑事案件还没有了结,民事案件应该中止诉讼。

借款事实成立 判决偿还本息

审理后,顺庆区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雍仁向原告仲映霞借款的意思表示, 有被告雍仁签名、捺印的借条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雍仁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庭审中,雍仁以该案涉及刑事犯罪为由,要求法院中止审理,因本案双方借款的意思表示明确,雍仁并不否认借条的真实性, 犯罪嫌疑人钟玉壶、汪笑琼的诈骗行为并不影响原、被告的内部借贷关系,故对被告雍仁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但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应当从2017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雍仁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仲映霞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 (文中人名为化名)

律师说法

民事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如何处理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 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本案中,法院认为刑事案件的事实并不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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