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员业主家中摔伤致死业主和两家公司担责赔偿

南充晚报 2019-06-12 01:01 大字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60多岁的张某受保洁公司雇佣, 在小区打扫清洁。该小区业主罗某在装修房屋时,请张某去家中收废旧纸箱,张某不慎从客厅的一处洞口掉到地下室摔伤致死。 近日,南充中院终审维持原判,死者家属获得业主罗某和保洁公司、装修公司各项赔偿28.7万余元。

业主家拾废品 不慎摔伤死亡

生于1950年的张某, 是顺庆区人。2016年下半年, 他到南充一家保洁公司上班, 被公司安排在顺庆区某小区打扫清洁。2017年12月23日下午3时许, 小区业主罗某家搞装修, 让张某去室内拿废旧纸箱。 罗某家一楼客厅窗户旁有一洞口,约1米见方,通往地下室,没有楼梯。张某不慎从洞口掉入地下室,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5天后死亡。

张某的妻子和儿子与罗某、 保洁公司未能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 遂将罗某、保洁公司、装修公司和小区物业公司告上顺庆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477947.5元。

原告索赔 四被告均称无责

法庭上,原告方认为,死者张某与业主罗某形成雇佣关系,罗某作为雇主没有尽到室内有洞口的告知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负赔偿责任;保洁公司为降低成本雇佣65岁的张某,主观上有过错,该公司规定清洁工在上班时不准拾废品和接私活,但实际上并未严格监管,应负责任;物业公司明知清洁人员不得在小区内拾荒,却放任清洁人员拾荒, 存在管理过错;装修公司明知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却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应承担赔偿责任。

罗某辩解说, 我与死者张某之间不存在临时雇请关系, 也未形成个人劳务关系, 依法不应对死者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保洁公司称,虽然死者系本公司的清洁工, 但其只是负责小区外围即花园和道路清扫,不包括楼道,更不包括业主室内清洁卫生。 本公司没有对张某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责任。物业公司称,张某不是本公司员工, 双方也不存在雇佣关系, 本公司将小区的清洁承包给了保洁公司, 本公司没有责任。 装修公司称,事发当天,我公司人员不在现场,张某死亡与我公司无关。

死者自身担责4成 3被告担责共6成

法院一审认为, 罗某临时雇请张某去室内收废旧纸箱,罗某与张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张某和罗某应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客厅内有一洞口,且洞口在客厅的窗户边,事发当天是晴天,张某进屋时,只要观察一下现场环境,应当可以发现该洞口,但张某疏于观察,未注意自身安全,应对自己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罗某作为接受劳务方,应提醒张某注意现场环境,未在现场监督张某的操作,也未在洞口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提供安全保护措施,对此罗某存在过错,应承担张某死亡的部分责任。保洁公司系死者张某的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雇佣65岁的张某打扫清洁,同时未尽到监督、管理和安全教育的义务,对张某死亡存在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将小区清洁业务承包给有资质的保洁公司, 与张某也没有用工关系,自身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装修公司在装修时将洞口栏杆拆除后,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对张某死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该院酌定对张某死亡的赔偿责任比例为死者张某自身承担40%, 罗某承担30%, 保洁公司承担20%,装修公司承担10%。该院据此判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罗某赔143894.5元, 保洁公司赔95929.7元,装修公司赔47964.8元。

一审判决后, 罗某和保洁公司不服,上诉至南充中院。近日,该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提供劳务者受到损害接受劳务者应承担责任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 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罗某与张某形成劳务关系, 故罗某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保洁公司和装修公司对张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故均须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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