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下塘游泳溺亡少年父母索赔被驳回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位告别14周岁生日刚两天的男孩,深夜与人邀约到邻居承包的鱼塘游泳,不幸溺水身亡。其父母将鱼塘承包户和当地村委会、乡政府告上法院,索赔60余万元。法院认为,鱼塘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均已尽到了告知义务和管理义务,判决驳回了死者父母的诉请。
深夜下塘游泳少年不慎溺亡
嘉陵区某乡少年陈帅, 是南充某中学学生。2016年7月30日晚上,放暑假在家的陈帅,因天气很热,便邀约堂哥陈宁、 同学陈实,3人于深夜11时许, 悄悄来到邻居陈平原承包的一口鱼塘游泳。因不识水性,陈帅在游泳时不慎沉入水底, 另外两个男孩无力拯救,又不敢声张,便慌忙跑回了家。直到第二天上午,当地村民发现在鱼塘缺口处有衣裤、手机等物品,遂报了警。警方立即组织人员打捞, 很快将陈帅的尸体打捞上岸。 经当地派出所调查和法医鉴定,陈帅系游泳时溺水死亡。
事故发生后, 陈帅的父母痛不欲生。经当地村委会主持调解,陈帅的父亲陈剑与另外两个孩子的父亲达成调解协议: 由另外两家各向陈剑赔偿3万元。
状告三名被告 索赔60余万
事后陈剑和妻子满园认为,活蹦乱跳的儿子说没就没了,6万元买单太不值,而且鱼塘的承包者陈平原和所有权人当地村委会在管理上有一定责任,而乡政府曾出资对鱼塘进行扩建, 致使蓄水深度增加,乡政府也有责任,遂将陈平原和村委会、乡政府告上嘉陵区人民法院,向三被告索赔各项损失共计643733元。
庭审时,陈剑和满园认为,三被告在这起事故中并未尽到安全防范措施。事发时, 案涉鱼塘最深处远远超过2米,且在以前发生过淹死人的事故。鱼塘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明知有严重的安全隐患,但并未在醒目位置设置水深的警示标志,也未在鱼塘周围设置防护栏。因而,三被告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村委会和乡政府辩称,鱼塘承包户已尽到了告知义务,在鱼塘附近有警示提示,村委会和乡政府也在相应时段进行了提示,故已经尽到责任。陈帅深夜进入鱼塘,陈剑、满园未尽到监护责任,才导致悲剧发生。
认定被告无责 法院驳回诉请
嘉陵区法院经审理查明, 陈平原承包经营的鱼塘系村委会集体所有的蓄水堰塘,由村委会承包给陈平原经营管理。事发时,堰塘的蓄水深度最深处约1.5米至1.6米,堰塘坎在显著位置设置有蓝底白字“珍爱你我生命 河塘切勿靠近”的安全警示牌。事发前,村委会多次通过广播通知全体村民, 特别是有未成年学生的村民,注意安全防范,禁止下塘洗澡、游泳等注意事项。
嘉陵区法院认为:本案中,陈剑、满园主张涉事鱼塘系村委会集体所有,并由村委会承包给陈平原经营,且该鱼塘经乡政府出资扩建, 水深达4米以上,无任何安全设施及警示标记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相符, 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陈剑、满园的主张不予认可。 陈帅在事发时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对于其在深夜潜入鱼塘游泳的危险性应当能够预见,同时,其在深夜悄悄进入他人承包经营的鱼塘游泳的行为本身也不具有合法性。陈剑、满园作为陈帅的监护人没有尽到必要的监护和管理职责, 是导致陈帅溺水身亡的直接原因。
案涉鱼塘设置了安全警示牌, 故鱼塘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均已尽到了必要的告知义务和管理义务, 对于陈帅在深夜进入鱼塘游泳的不法行为既无法预料, 也难以有效防范, 故该鱼塘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对于陈帅发生溺水死亡的后果不存在过错。2018年底,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陈剑、满园的诉讼请求。陈剑、满园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近日,南充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为化名)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侵权责任法》 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因案涉鱼塘设立了安全警示牌,鱼塘的管理者和所有权人已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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